信託實務常見問題分類---依各種問題不同類型搜尋(每篇皆有超連結,點擊可閱讀實務問答內容)
2010/10/07 00:01
筆者成立這個全國第一個專業的『信託規劃』網站,就是下定決心傳播信託規劃的正確知識及觀念;努力推廣不動產信託應用與實用,筆者將會陸續整理讀者留言、回應、提問、Email....等;以及匯總筆者已承辦的二百多件信託實務與已提供諮詢顧問之近千件各類信託規劃案例、常遇到的實際問題.....等,讓本網站的內容更豐富與更完整,以期能真正幫助到有需要進一步瞭解的同行及讀者們。
為便於大家搜尋,目前先依問題的不同類型大致分類,但是因本人對於網路應用的技術不足及電腦方面知識有限(筆者幾乎可以說是電腦白痴,自知可能連國中生的程度都不如,可能很多讀者難以想像,我竟連最基本的輸入法都不會;長篇文章都還是靠"一指神功"所寫的,若非對於信託的熱忱及使命感,本網站跟本不可能成立),因此網站的編排設計一定有不近人意之處與需改進的空間,請讀者們多多包涵,但版主可保證本單元之文章全部皆確係讀者關心之留言討論等以及本人信託實務上常遇到的問題(當然為了保護提問者及客戶的隱私,請容筆者會在不影響文章討論主旨之情況下對文章中人名、身分、性別...等稍作變更),因為最真實;所以最有參考價值,也是對【信託實務】有疑問者最實用最有幫助的。
hot 新發表的信託實務問答--六十四. 關於信託財產的連續性(如若受託人往生,信託財產要如何取回? 等問題)
hot 新發表的信託實務問答--六十四. 關於信託財產的連續性(如若受託人往生,信託財產要如何取回? 等問題)
四十五. 有關【因有家人四處借錢而疲於不斷善後處理....,如何運用信託預防】之問題 之四十五
五十五.問題:我想我的房子信託給大兒子如何辦理信託? >之五十五
五十六.問題:第三者能否得知簽訂信託契約的條款內容與細節等? 之五十六
五十七.請教不動產信託登記給銀行,其權利價值如何計算 之五十七
五十八.我想請問我先生有一間房子被他媽媽信託了,但是我先生不知情也未簽名. 我先生要如何取回他的房子? 之五十八
五十九.未來若希望從事像『信託規劃顧問』這樣的行業,現在應該怎麼做準備才好呢? 之五十九
六十.【對信託的疑慮】之六十
六十一. 對【軍宅投資】之說明 之六十一
六十二.關於【外縣市的同業,想要幫客戶做信託規劃】的問答 之六十二
六十三.關於「信託普及 」與「信託推廣」的問答 之六十三
版主註:以上問題集版權屬版主曹慶好所有,但為推廣【信託規劃】之「正確觀念」及普及信託之「應用實用」,歡迎有需要者多加利用,只要是符合『非供商業用途』及遵守『不擅自更改增刪內容及標題』、『註明出處』等規則,想要引用、轉載、列印...等悉聽尊便,因筆者工作較忙,請不用再聯絡通知筆者,(因本人時間有限,且對電腦的應用較為愚鈍,打字速度極慢)以免為回覆留言或留信而減少為信託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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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契信託契約書,在其它他約定事項:有載明信託契約書的解除需要受託人同意,如今受託人過世該如何將信託契約解除?
回覆刪除
回覆刪除您好,您的案例只有在信託的公契中載明信託契約解除的條件,而未運用【信託規劃】強大的工具----【信託契約書】私契,實在是可惜,因為如果在當初辦理信託之前經過詳細周密的規劃,在私契中明訂「如受託人死亡,信託關係消滅」或「新的受託人產生的條件」等等,就不會走入目前,雖然受託人死亡,信託關係依然存在,但是信託財產卻無人管理之窘境。
當然,您目前這樣的情形雖是變得更為複雜了,但是也不是不能解決。目前最直接的一條路是走法院(這是下下策),法院來裁定新的受託人,或是請求法院來同意解除信託關係,當然,走法院的程序曠日費時,而法院裁定的結果是否如您當初要辦理信託的初衷,就不得而知了。
本事務所已辦理過類似情形(信託存續期內受託人死亡)的案件眾多,不過沒有一件是走法院程序的。但最重要的是需顧客能了解到【信託規劃】的重要性,雖然在辦理之初沒有妥當的規劃,但問題發生後至少能亡羊補牢,能慎重其事與顧問就案情全盤考量,才不至於解決了一個問題,又會產生新的問題。
諸如此類的案件,因為解決的方式很多,但本人都是透過與當事人詳細諮詢顧問之後,了解到當初辦理信託的本意,才能給予正確的方向,對症下藥,完成當事人真正的目的。歡迎您事先預約諮詢,讓本事務所能為您(或您所服務的客戶)提供最專業、最優質的服務。
敬祝 圓滿順利
曹慶好敬上2016.03.01
不好意思,請問信託契約是否可以公證逕受強制執行使不動產所有權移轉回給受託人?
回覆刪除您好,首先不動產信託是需要登記才有效的,而且是物權效力,遠比公證只是債權效力的功能強大的多,其次根據信託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原則上信託財產是不得強制執行的,而且信託法第一條就開宗明義載明: 「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也就是說受託人要對信託財產盡最忠實的善良管理義務,所以在我還沒有搞懂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這三方真正的權利義務關係之前,不太能給您更多的意見及建議,以免誤導。
回覆刪除基本上,我辦理的信託規劃,都是經過多次的諮詢顧問,詳細了解當事人的需求,並將他們的想法及目的明訂在《信託契約書》中,這樣才不會日後產生糾紛,甚至走上法院。即便委託人及受託人是因為債權債務關係而需要訂立的信託,也是要經過整體的規劃,除了信託登記以外,還要再做其它的補強措施,以確保出資人的債權,又兼顧委託人(或受益人)的權益得到保障,所以這也是我一再強調的信託的重點絕不在登記,而是在【規劃】。
如您有進一步的需求及問題,歡迎親洽本事務所,我們會提供最專業優質的諮詢顧問服務。
祝您圓滿順利!
不好意思,打擾您。查內政部相關函釋有提到,案經函准法務部95年9月25日法政字第0950028232號函略以:「稱 信託 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 信託 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 信託 財產之關係, 信託 法第1條定有明文,故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為 信託 關係成立之要件。本件有關 耕地 所有權人欲將 耕地 信託 予他人者,仍應踐行 耕地 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程序,始可成立 信託 關係,縱權利移轉之原因登記為「 信託 」,仍無礙該信託登記屬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本質。而此之 耕地 承受依前揭說明應包括移轉所有權之信託 ,是耕地不得信託予私法人之信託業,此部分之信託登記地政機關不應受理。」
回覆刪除若如此那耕地的部分不就無法作信託規畫於私法人無論自益或他益,那如何達到生前信託規畫於子孫受益的目的。
您好,耕地不得信託予私法人之信託業,但是可以信託給私人(自然人),我們事務所這麼多年來規劃的信託案件中,基本上財產(包括耕地)都是信託給自然人,如自己的子女、父母、親朋好友等,來達到生前的財產規劃,這方面是沒有問題的。
回覆刪除您好,請教一下信託的權利價值除了計算登記規費外,尚有哪些功能性呢?謝謝
回覆刪除您好,信託權利價值從表面上來看,似乎直接影響到的就只有登記規費,所以寫市價、或公告現值,或公告地價,或隨便寫寫也都可以,反正登記也可以過,若是親人間的信託關係,將來沒有涉訟倒也無妨,但是將來一旦閙上法庭,涉及到請求權,信託的權利價值是憑著哪一個依據,也許會影響到法官的心證,這就不是隨便亂寫寫說得那麼簡單了。
刪除據我們事務所這麼多年辦理案件的經驗,信託絕對是有想法的人才會來辦理的,所以每一個信託案件的後面都會隱藏著一個故事,當然,如果不是像我們這樣用諮詢顧問的方式去辦理信託案件的,也不見得會聽得到這後面的其中個由,所以仿間信託權利價值隨便亂寫的人也是大有人在,殊不知小細節裡也隱藏著大學問。
若是您對信託規劃有更多的興趣,本事務所於4/8日會有一年一度的【學員回娘家】活動,除了舊生外,也開放部分名額給新學員,詳情請關注本網站公告,謝謝!
你好,不好意思我想請教,我爸爸本身沒工作但家裡有很多奇怪的女人跟他在一起,我擔心有一天他們隨便撒嬌一下就把名下兩間房子過戶給她們或甚至拿去借錢養她們,我能跟他辦理信託嗎?任何買賣都必須經過我的同意,否則無效。另外一提雖然我們是親父子,但是在法律上我們是親屬關係,這樣能辦理信託嗎?辦理信託需要準備哪些文件?要請誰辦理?
回覆刪除您好,像您父親的這種情形,「信託」,是能夠將他的資產永續保存下來的最有效的方式,原則上將財產交付信託,如果在信託契約中明訂受託有哪些權利,那麼受託人就可以依照契約行使這些權利。在我們事務所歷年規劃的近千例案件中,大部分的受託人都是自然人,其中又以自己的子女、父母、親朋好友居多,因為他們才是最了解委託人真正的心意,也最能夠符合委託人的心意幫助他們管理好資產,維護好受益人的利益。
回覆刪除辦理信託規劃應注意的事項,請參考本網站文章----《委託辦理資產信託規劃(或較複雜疑難之個案)應注意事項 》http://dhy789.blogspot.tw/2010/08/blog-post.html,這裡不再贅述。
也歡迎親洽本事務所,我們會提供最專業優質的諮詢顧問服務。
祝圓滿順利!
您好, 去年我朋友向我借款200萬, 我要求我朋友的房子信託給我, 透過代書已辦理信託完成, 房子權狀上已變成我的名字, 後來, 朋友不還錢, 我可以將此房子賣掉來償還我朋友欠我的錢嗎?這樣因借貸的原因, 而成立的信託算是無效信託或是消極信託嗎?? 謝謝~~
回覆刪除您問的這些問題,沒有看到【信託契約書】,是很難回答,例如說是否有處分權、處分之程序……等,較有規劃之作法是會在【信託契約書】上明定,總而言之,信託的問題,很難用是不是,對不對這樣的方式簡單回答,若您是相關行業人員,建議您來上完整的課程,這樣對您幫助會比較大,或者至少您需提供相關資料親洽本事務所來做個案諮詢,才能解答您的問題。
回覆刪除祝工作順利!
您好,信託關係中委託人死亡,受託人要如何終止信託關係。謝謝
回覆刪除您好:
回覆刪除信託法第八條載明:「信託關係不因委託人或受託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如果信託契約裡沒有特別約定的話,信託關係仍然存在,並不會因為委託人死亡而消滅。
如果您的案件中沒有事先規劃好受託人的退場機制(其實坊間沒有事先規劃好,隨意輕率、草率的辦理信託的案件比比皆是),就會變得委託人死亡,受託人要辭任或結束信託關係變得很棘手。
當然委託人死亡,受託人是否可以解除信託關係,還是要視個案而定,回到當初成立信託的本旨,才能知道後續的因應之道。
如果您想得到進一步的幫助,建議攜帶完整資料,與我們諮詢詳談,了解您整個信託的本旨及架構,才能給您更多意見或建議。
曹顧問好:請問我如何跟您聯繫,想請教您信託事務,謝謝您。0958567616
回覆刪除您好,我們事務所的預約專線03-3680429,0920570258
刪除預約方式請參考連結http://dhy789.blogspot.com/2010/11/blog-post_9.html
請問我本身有銀行信用的問題 若買房子登記孩子名字 我為信託人 那我可拒絕離婚的前夫進入嗎
回覆刪除作者已經移除這則留言。
刪除您好,信託法規定「未成年人、禁治產人及破產人,不得為受託人」,也就是說只要年滿20歲,沒有以上的禁止規定,任何人都可當受託人。
回覆刪除但是一個有良好規劃的信託並不是只從登記的角度來看,而是從預防的概念來考量信託的合理性與必要性,以免日後發生糾紛,信託被判無效或撤銷。
還是回歸到我們的基本理念,信託一定要規劃,信託規劃的靈魂又在於【信託契約書】,也就是說如果事先規劃好,並在【信託契約書】裡載明受託人的權限,那麼受託人是誰擔任,並不是那麼重要了。
至於買房屋登記孩子的名字,孩子是否成年,信託利益是否要全部或部分規劃給父母,還是百分之百的自益信託,這些都要視個案來處理,沒有辦法在這裡簡單回答,以免誤導。如果有需要歡迎事先預約,並親洽本事務所,我們一定會提供您最專業的意見及建議。
祝圓滿順利!
曹顧問您好
回覆刪除請問神明會(有縣府核備會員及管理人及經會員同意即可出售土地)名下土地可否辦信託.謝謝(抱歉上次提問後操作不當致刪除)
您好:
回覆刪除我們事務所比較專注在利用信託達到財產規劃及財富傳承的目的,祭祀公業以及神明會這方面,因為需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方可處分運用財產,所以我們事務所是反過來操作,利用信託達到祭祀公業以及神明會相同的功能,讓祖產可以由受託人來靈活管理運用,永續經營,避免日後整合的困難以及紛爭。
曹顧問您好
回覆刪除甲擁有土地之地價稅課稅率累計至較高稅率(例課稅地價1200萬元),若將全部土地分3等份(每份土地課稅地價400萬元)分別信託給乙.丙.丁如此可否達到地價稅節稅目的(降低課稅累計).謝謝.
您好:
回覆刪除確實可以透過『他益信託』規劃後結下高額地價稅,但他益信託會衍生出其他稅務問題(節稅本就應全盤考量)及造成產權實質移轉等問題(千萬勿為省稅而影響產權安全性而因小失大)。所以像【信託節稅規劃】相關問題,是絕對無法也不該以網路簡單留言來回答的,以免造成誤導。
希望您能了解本人之用心良苦~~為何故意沒有立即回答,就是擔心讀者在地價稅繳納期間,為了節稅或因不想繳交高額稅金急就章而容易錯辦。再次提醒您:信託一定要詳細規劃;更不能趕案件急辦,如有個案規劃之需要,歡迎您預約諮詢,本事務所《高資產者節稅規劃》個案經驗豐富,定能提供您最專業、最優質的顧問服務。
請問『土地信託之委託人有欠稅』,這筆信託土地現行所有權登記在受信託人名下,信託契約內容有授權受信託人處分及出售這筆受信託土地的條款,這筆受信託土地交易過戶給買方,會有問題嗎?
回覆刪除您好:
回覆刪除因信託財產處分亦應先查欠稅方能移轉,所以若土地委託人欠稅,目前在台灣他益信託未普及,因大多皆為『自益信託』,所以稅務查欠是以委託人之歸戶資料為準,故欠稅原則上難以規避。但請注意這並非我回答的重點,本網站秉持傳播正確知識之理念俾使真正能幫助到人,盼您能認真思考 : 大部分辦理信託之目的並非真正要處分出售信託土地,縱然信託契約內容有授權受託人處分及出售這筆受信託土地的條款,亦多為為了保留信託財產具有彈性之優點,非到不得已最好勿輕易動用處分權。
就以本人處理過非常多信託財產處分之實例而言之,大多皆為運用信託處分為『手段』,讓權利關係人能達到協商、整合之功;而非以『受託人處分』為目的,畢竟「受託人處分」稅務問題一定比「委託人處分」要複雜,也比較容易有爭議糾紛,不可不謹慎對待之。只能再次善意提醒您:用正確的方法做正確的事方為安身保產之正道。
祝您圓滿順利 曹慶好敬上
我母親所有的土地,生前提供擔保由我哥哥(借款人)向銀行借款,後來這塊地又信託給我出售(自益信託,信託並未因死亡而消滅),如今我母親去世,大家協議由我個人繼承,當初這筆我哥哥為借款人之債務,能否計入繼承債務來計算遺產稅?
回覆刪除首先要與您釐清的是:已信託不動產並非辦理繼承之標的,即繼承的並不是傳統的不動產,而是信託利益,若未釐清此一概念則後續之許多選擇及決策常易出現錯誤及偏差。
回覆刪除您提到的母親的土地提供給哥哥向銀行借款後是否計入債務,在未了解借款時和銀行簽訂的合約書內容,例如: 母親是否同時擔任共同債務人?是否擔保其他債務....等,難以判斷。基於專業、負責之立場,我們不會在未詢問清楚來龍去脈前妄加斷言,否則常會好心辦壞事,甚至出現因誤導而造成提問者損害。另外,因本不動產已辦理信託,所以也要看您們的信託契約書是如何約定,是否授意受託人管理、處分。變更債務等,還有借款後金錢的流向等…都是需要佐證的資料,才能作出進一步的判斷。
所以,如『繼承』這樣的大事,實應慎重對待之,尤其是信託財產,因其權利義務關係較為特殊,更應特別注意,建議你攜帶資料親洽本事務所,我們會提拱給您最專業最優質的諮詢顧問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