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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4日

公告: 本事務所受理107年度【信託所得申報】公告事項 & 108年本事務所自辦課程上半年度開課時間表


    本事務所107年度自辦課程與受邀課程已全部結束,108年度【信託實戰系列課程】(24小時/八堂課),確定將於108年4月開課(連續四周,每周六上午9: 30~12:30;下午1:30~4:30上課),108年度【財富金磚系列課程】(24小時/八堂課),確定將於108年5月開課(連續四周,每周六上午9: 30~12:30;下午1:30~4:30上課)敬請舊雨新知屆時查詢最新課程動態】即可,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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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本所自辦課程外,本人受邀各基金會、協會之『推廣課程』或『公益課程』及各成長團體、讀書會之講座與研討會,若主辦單位願意對外開放名額,亦會在本網站公告,歡迎各位終身學習者及有意願重複聽課之舊學員,屆時關注查詢本部落格或FB之『最新課程動態』享優先報名之優惠,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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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醒各位讀者及客戶注意,107年度(107.1.1~107.12.31)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所得之申報期限,自10811日起至131日止,敬請各位受託人攜帶相關資料至受託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幫受益人申報信託所得。
    如果有在107年期間已辦理"塗銷信託"登記的,受託人仍應將實際受託信託管理期間內的信託所得依規定申報。
     如有委託本事務所代理信託所得稅務申報及委託本事務所資產規劃管理的客戶,敬請於2019年1月15日起至1月25日前,將相關資料送至本事務所,聯絡人: 段小姐 0920570258


2015年8月21日

房地合一(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課徵所得稅規定

公布日期:104-08-19

標題:財政部為保障現行自有房屋者權益,核釋個人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課徵所得稅規定 

詳細內容: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以下簡稱新制)將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個人在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之房屋、土地,如在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係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應依新制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為保障現行自有房屋者之權益,財政部於今(19)日核釋,個人交易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如屬被繼承人在104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者,免適用新制,仍按現行課稅規定(以下簡稱舊制)計算房屋部分之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於次年5月底前辦理結算申報。

    財政部說明,為維護法之安定性並避免影響目前已持有房地者權益,新制訂定日出條款,原則以取得日及交易日在105年1月1日以後者始納入課稅範圍,即個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房地,不論於何時交易均不適用新制,考量個人如未及出售即死亡,繼承人取得系爭房地之時點及原因並非其所能控制,允宜將被繼承人取得時點納入考量,為符合新制日出原則及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轉型之立法意旨,爰核釋納稅義務人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新制適用範圍,應依舊制規定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一、交易之房屋、土地係納稅義務人於103年1月2日至104年12月31日間繼承取得,且納稅義務人及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計在2年以內。

二、交易之房屋、土地係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且納稅義務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依新制規定,交易之自住房屋、土地符合規定條件者,其課稅所得限額400萬元以內得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部分並按最低稅率10%課徵所得稅,為避免納稅義務人逕予適用舊制反造成稅負較重之不利影響,倘其交易之房地符合新制自住房屋、土地之規定者,亦得選擇改按新制課稅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納稅;未依限辦理者,最遲得於交易日次年5月底前逾期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免按舊制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此外,納稅義務人已依新制規定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倘日後考量新、舊制稅負差異,以採舊制較為有利者,亦得於交易日次年5月底前註銷原新制申報案件,改按舊制規定計算房屋部分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2015年3月13日

夫妻之一方銷售自配偶取得之房地,持有期間計算已有放寛


夫妻之一方銷售自配偶取得之房地,持有期間計算已有放寛(2015.03.1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夫妻之一方銷售自他方取得之不動產,原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規定之持有期間係自完成登記日起算,現已有部分放寛,可將他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該局表示,財政部於1031114日以令釋規定,夫妻之一方因離婚或改用他種財產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或因買賣(含交換)以外原因自他方取得不動產,嗣銷售該不動產,依特銷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時,准將他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該局以夫妻間最常見的贈與舉例說明,周先生於98310日購入房地並完成所有權登記,於9921日結婚,嗣於10151日贈與該房地給太太,如周太太於1021031日訂定買賣契約出售該房地,依上開解釋令計算,周太太之持有期間(10151~1021031)加上周先生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9921~101430),共計45個月,因持有期間已超過2年,非屬特銷稅課稅範圍,周太太出售該房地,尚無需課徵特銷稅。


  該局提醒,上開案例中若周先生係於結婚前已取得該不動產,周太太出售自周先生贈與取得之不動產,其併入計算持有期間僅能自結婚後(9921)起算,而非自周先生購入並完成移轉登記之日(98310)起算,籲請民眾應注意持有期間之計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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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29日

出售配偶贈與之不動產,得將配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出售配偶贈與之不動產,得將配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2015.01.29)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夫妻之一方出售取自他方贈與之不動產,得將他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如未超過2年,應依規定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

    該局說明,財政部於103年11月14日發布解釋令闡明,夫妻之一方因離婚(或因改用他種財產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他方取得不動產,或因買賣(含交換)以外原因自他方取得不動產,而後欲銷售該不動產,於依特銷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時,准將他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稱因買賣(含交換)以外原因,最常見情況即為夫妻之一方取自他方「贈與」不動產;至於夫妻之一方因交換或收取買賣價金而移轉不動產所有權予他方,則不適用上開令釋規定。

    該局舉例,甲君於101年1月1日購置房地,101年5月1日與乙君辦理結婚登記,102年5月1日將該房地贈與配偶乙君,嗣103年9月1日出售該房地時,由於乙君之持有期間為1年又4個月(即102年5月1日至103年9月1日),加計甲君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為1年(即101年5月1日至102年4月30日),合併計算持有期間已逾2年,尚無特銷稅課徵問題。

    另一例為丙君於100年1月1日與丁君辦理結婚登記後,100年3月1日隨即買進一棟公寓,嗣102年3月1日辦理離婚登記,102年8月1日丁君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該公寓所有權,倘若丁君欲於102年9月1日出售該公寓,雖然其持有期間僅1個月,但加計婚姻關係存續中丙君之持有期間(即100年3月1日至102年2月28日)已逾2年,亦無特銷稅課徵問題。

    該局提醒,民眾出售不動產時,應注意持有期間之規定,如對上揭法令有不明瞭之處,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亦可利用該局新推出之特銷稅預約健診服務措施,享受客製化詳細解說之優質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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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0日

夫妻一方銷售自他方取得不動產,准將婚姻關係存續中持有期間併計


法律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0項第0款(類)
 
關係法令:民法第1030條之1第0項0款(類) 

日期文號:財政部103.11.14台財稅字第10304640200號令

摘要:夫妻一方銷售自他方取得不動產,准將婚姻關係存續中持有期間併計。

主旨:夫妻之一方因離婚或改用他種財產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或因買賣(含交換)以外原因自他方取得不動產,嗣銷售該不動產,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時,准將他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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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25日

如何以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



2013/10/25 11:23

       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且繳納現金確實有困難,納稅人可以在繳納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遺產中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以下簡稱公設地﹚抵繳遺產稅款。抵繳土地的價值,以申請日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為避免以公設地抵繳稅款侵蝕稅收,及兼顧公設地原始持有者的權益,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特別規定,申請抵繳的公設地,除非在都市計畫劃設前,已經由被繼承人所持有,或在劃設後皆因「繼承」而移轉,可以全額抵繳外,都應按「應納遺產稅額 × (申請抵繳之公設地財產價值全部遺產總額)」公式,比例計算各筆公設地可抵繳的限額。另外,財政部10099日台財稅字第10000260810號令同時規定,納稅人如申請以多筆公設地抵繳遺產稅,經以上述公式計算抵繳限額後,可由納稅人就該等公設地,自行擇定其中1筆或數筆,與各該筆得抵繳限額合計數相當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公設地抵繳遺產稅--實例說明》
        以王小華遺產稅案為例,該案經核定全部遺產總額為4,000萬元,應納遺產稅額為200萬元,納稅人繳納現金確實有困難,申請以遺產中核定價值各為100萬元、300萬元的2筆公設地抵繳稅款,因該2筆土地在王小華生前「買賣」取得時,就已經是公設地了,所以這2筆公設地可以抵繳遺產稅的限額為20萬元【200萬元×400萬元4000萬元)】。而且,納稅人可以自行選擇以該100萬元或300萬元土地中任何一筆或二筆土地的相當持分,抵繳遺產稅額20萬元,辦理產權移轉登記;至於其餘180萬元稅款,納稅人必須以現金繳納,或以其他實物抵繳。
(資料來源:財政部台北國稅局電子報摘錄/2013.10.21)




2013年4月2日

民國98年遺產及贈與稅法增修前後贈與稅免稅額及稅額計算



2009/04/02 22:37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於98121日修正公布,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係於同年123日起生效,有關贈與稅部分,本次修正主要係將免稅額提高為220萬元,並改採單一稅率10﹪。

該局說明,由於遺產及贈與稅修正條文係於98123日起適用,故贈與行為發生於生效日以後者才有修正後規定之適用,而贈與行為發生於98122日以前仍應適用舊法規定。換言之,98年度之贈與,其稅額計算方式會因贈與行為發生於修正條文實施前後而有不同。

一、如初次贈與行為發生於98123日以後(亦即98122日以前無任何贈與行為發生)之98年度贈與案件,贈與稅的應納稅額,係按贈與人同一年內贈與總額,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及扣除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按10﹪稅率計算之稅額,即為全部應納贈與稅額,再減除同一年內以前各次應納贈與稅額及可扣抵稅額後,為本次應納贈與稅額。
二、如初次贈與行為發生於98122日以前之98年度贈與案件
(一)98122日以前之贈與,其免稅額仍為111萬元,且依4﹪至50﹪之累進稅率計算贈與稅額。
(二)98123日以後所發生之贈與,其可扣除之免稅額為220萬元減除已使用之免稅額度,至應納贈與稅額計算舉例說明如下:

1.
98122日以前已贈與300萬元,其贈與總額已超過修法前之免稅額111萬元,則修法前所繳納之贈與稅額不予扣除或退還;至98123日以後如再發生贈與行為尚可使用免稅額度為109(220萬-111),應納贈與稅額則為超過109萬元部分之贈與額×10%
2.98122日以前已贈與80萬元,其贈與總額尚未超過修法前之免稅額111萬元;至98123日以後如再發生贈與行為尚可使用免稅額度為140(220萬-80),應納贈與稅額則為超過140萬元部分贈與額×10%






2011年2月9日

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購置不動產,如不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子女所有者,應申報贈與稅



2011/02/09 18:32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父母以其未成年子女名義向他人購買不動產者,如不能確實證明支付之款項係其未成年子女所有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即視為父母之贈與。

   
該局查獲一起案例,甲父於97年間以其未成年小孩乙君名義,與地主丙君簽約購買A地(公告現值745萬元),乙君支付土地款之資金來源,均係甲父先將資金以提領現金的方式存入第三人○○君等4人銀行帳戶,再由該4人將資金以現金方式存入乙君銀行帳戶,乙君再轉帳支付土地款予丙君。是以,乙君支付丙君土地款項之資金,係屬於甲父所有。案經該局查獲,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核課甲父97年度贈與稅715,600元。

   
該局提醒:依財政部7656日台財稅第7571716號函釋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之案件,稽徵機關應先通知當事人於收到通知後10內申報,如逾限仍未申報,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罰。民眾如有接獲稽徵機關通知申報贈與稅者,應儘速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自動補報,以免受罰。
(發布單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10.08.18)




以逐年受贈之資金置產,需保留完整之資金流程



2011/02/09 18:23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避免要補稅裁罰。

     因該局轄內有部分農業鄉鎮且民風純樸,常有父母取得土地徵收補償費、三七五租約補償金或土地交易款項後,直接轉入直系親屬帳戶,已構成贈與行為又未辦理申報,因金額大且超過免稅額,容易被補稅裁罰。
    該局提醒民眾,即使贈與金額未達免稅額,也應將資金移轉證明留存作為日後舉證之參考。
    民眾若有辦理遺產及贈與稅相關稅務申報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稅務訊息。
(發布單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1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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