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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5日

土地登記審查手冊修訂要項---節錄「土地權利信託登記」(內政部100年10月編印最新版)



2012/03/05 00:03

版主註:近年民法總則、親屬、繼承及物權等各編規定修正頻繁,土地登記規則、各類法令補充規定等相關法規亦配合多次修正,本網站原整理收錄之「內政部9312月編印之登記審查手冊」內容需再補充修正之,本次配合【信託實用【推廣課程】】,暫先更新第八章土地權利信託登記,俾提供【信託實務】系列課程之學員與讀者們辦理「信託實務」之參考。(各章節內容皆可點擊連結)

第八章 土地權利信託登記












2009年10月30日

登記案件常見補正事項----繼承登記(下)



2009/10/30 16:08

14、監護人處分被監護人不動產,請檢附親屬會議允許處分之文件(但監護人為父母或與受監護人同居之祖父母時,不適用之),並加附同意處分之親屬會議會員印鑑證明或親自到場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經核符後,當場於證明文件簽名。(民法第 1101 條、土地登記規則第39條、內政部 82.9.20 台內地字第8280993 號函)

15、親屬會議允許之證明文件應記載全部會員姓名,並簽註其資格符合民法第 1131 1133 條規定,由允許之會員簽名或蓋章。(土地登記規則第 39 條)

16、本案監護人同時兼親屬會議會員,與民法規定不符,請重新選任。(民法第 1133 條)

17、拋棄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為之。(民法第 1174 條)

18、繼承人 究係被收養為養女或媳婦仔,請檢附其入戶養家之戶籍謄 本,以憑審核有無繼承權。如係收養為媳婦仔,並請檢附其現在戶籍謄本會同申請(內政部頒「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3842 點)

19、本案登記名義人住所有不全或不符或無記載情形,請依「土地總登記登記名義人之資料不符或不全申辦登記審查注意事項」第2 點規定辦理。

20、本案未能檢附原權利憑證,請依「土地總登記登記名義人之資料不符或不全申辦登記審查注意事項」第4 點檢附保證書憑辦,保證人並應添附印鑑證明或親自到場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經核符後,當場於證明文件簽名。

21、案附 戶籍謄本所載 姓名與繼承系統表不符,請查明並至戶政機關更正後重新檢附。(內政部頒「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96 點)

22、繼承人如有大陸地區人民,請由其他繼承人依實際情況於繼承系統表切結「本 案不動產確係在台繼承人賴以居住,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或「保證大陸地區繼承人主張權利時,登記之繼承人願就其應得價額予以返還」,並檢附被繼承人在台初次設籍之戶籍資料。
(內政部84.12.27 台內地字第8416558 號函及87.11.19 台內地字第8712049 號函)

23、本案繼承人 為大陸地區人民,如符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66 條規定視為拋棄繼承權者,請於繼承系統表內註明「因未於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 條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向法院為繼承之表示,其繼承權視為拋棄」;若其依民法第1174 條規定拋棄繼承權者,應檢附法院核發繼承權拋棄之證明文件。(內政部82.1.15 台內地字第8113186 號函)

24、案附戶籍謄本缺漏 男( 女)姓名,請向戶政機關申請更正,如經查證無法辦理戶籍更正,而戶籍謄本?均能術接,仍查無該缺漏者何人時,申請人得檢附切結書敘明其未能列明缺漏者之事由辦理之(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92 點)

25、於繼承發生時,是否有終止收養情事,請釐明或檢附相關戶籍謄本憑核。(土地登記規則第119 條)

26、本案遺產清理人登記,請提出經法院選任之證明文件。(土地登記規則第 122-1 條)

27、本案遺贈登記,請由繼承人先辦繼承登記後,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之;如遺囑另指定有遺囑執行人時,應於辦畢遺囑執行人及繼承登記後,由遺囑執行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之。(土地登記規則第123 條)

28、本案遺贈登記,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亦無遺囑執行人時,應於辦畢遺產清理人及繼承登記後,由遺產清理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之。(土地登記規則第123 條)

@  曹顧問的貼心叮嚀:
房地產因為金額龐大、往往是一般大眾一輩子最重要的資產,且又涉及法律及稅務層面較廣,產權登記應注意的事項非常多,所以除簡易案件外,建議應事先請教專業顧問或委交合格的地政士辦理,以免省了便宜的代書費,卻無端多繳了大額的稅費或罰款 ; 千萬別因小失大,日後造成糾紛常跑法院。若有這方便問題請洽本事務所,我們會提供收費合理且專業的諮詢顧問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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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案件常見補正事項----繼承登記(上)



2009/10/30 15:48

1、請於登記清冊註明各繼承人應繼分或繼承持分。(土地登記規則第 43 條)

2、請檢附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及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土地登記規則第119 條)

3、請依民法規定自行訂定繼承系統表,並由全體申請人註明「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後簽名蓋章。(土地登記規則第119 條)

4、本案繼承系統表請註明各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間之身分關係。(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96 點)

5、請檢附遺產分割協議書正、副本及印鑑證明,或由訂約人親至本所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核對身分。(土地登記規則第344041 條)

6、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請依不動產價值千分之 5.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請依不動產價值千分之一
貼印花稅票;如遺產稅證明書未載明金額金額者,請依時價計貼。(印花稅法第718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2 條)

7、本案請檢附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如不計遺產總額證明書、同意移轉證明書)。(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 條及42 條、土地登記規則第119 條)

8、繼承人如有拋棄繼承,其繼承開始時在 74 6 4 日以前者,應檢附拋棄繼承權有關文件,向其他繼承人表示拋棄者,拋棄人應親自到場在拋棄書內簽章;繼承開始時在74 6 5 日以後者,應檢附法院准予拋棄備查之證明文件。(土地登記規則第119 條)

9、繼承系統表請簽註 有無配偶子嗣、有無繼承權。(土地登記規則第 56 條第2 款、第119條)

10、案附繼承系統表缺漏 男( 女)姓名,請填明並檢附其戶籍謄本憑核。(土地登記規則第56119 條)

11、分割協議書請依內政部頒「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 41 點檢附正、副本(非影本)辦理。

12、本案父(或母)與未成年子女申辦遺產協議分割,因有民法106 條禁止代理之情形,請依民法第1086 條第2 項規定,由法院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後辦理。

13、案附00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請另檢附其裁定確定証明憑辦。〈非訟事件法第3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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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28日

登記案件常見補正事項----所有權移轉登記(上)



2009/10/28 10:44


1、公司代表人如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買賣、借款等,不得同時為公司之代表,本案請依內政部頒「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13 點另定公司之代表人。

2、本案父(或母)與未成年子女申辦買賣(○○)登記,因有民法106 條禁止代理之情形,請依民法第1086 條第2 項規定,由法院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後辦理。

3、案附00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請另檢附其裁定確定証明憑辦。〈非訟事件法第39 條〉。

4、本案不動產為國民住宅,請檢附國宅主管機關出具符合移轉條件或同意之證明文件憑辦。(國民住宅條例第19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4 條)

5、本案義務人為財團法人,請提出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備查之證明文件。(土地登記規則第42 條)
6、農舍與基地不可分離,請一併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農業發展條例第 18 條)

7、本案土地設定有地上權及其上有該建物,請依照土地登記規則第 97 條及第44條檢附地上權人放棄優先購買權之證明及其印鑑證明;如未能檢附印鑑證明者,請親至本所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核對身分,或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1 條其他各款規定辦理。

8、本案義務人另有基地持分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 條第2 項規定,請補正。

9、本案義務人於移轉之土地上另有建物,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 條第2 項規定,請補正。

10、本案共用部分權利範圍變更登記之申請,因主建物設定有抵押權,是否影響該善意第三人權益,請檢具抵押權人同意書。(內政部79.7.16 台內地字第819823 號函)

11、本案建物因部份徵收尚未執行拆除,請檢附權利人出具之切結書敘明「本物部分已被徵
收,同意被徵收部分日後配合拆除且不再要求收補償費,並以拆除後面積辦理標示變更登記」等字樣憑辦。(內政部82.1.19 台內地字第8116661 號函)

12、本案土地辦理地籍圖重測公告中,請檢附同意書辦理。(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00 條之1

13、本案土地重測界址爭議尚未解決,請檢具切結書憑辦。(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01 條之1

14、本案所有權部分移轉,因涉抵押權負擔承受關係,請依內政部 82.4.13 台內地字第8274609號函規定於契約書載明抵押權承受關係並認章。

15、依法院判決主文(或和解、調解筆錄)載有對待給付,請檢附已為對待給付之證明文件。(內政部81.2.27 台內地字第8178260 號函)

16、本件權利人為原假處分登記之債權人,請檢附法院民事執行處核發查無其他債權人併案查封或調卷拍賣證明書。(土地登記規則第141 條)

17、祭祀公業管理人持憑法院調解、和解筆錄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仍應提出派下員同意處分之證明文件。(內政部79.8.22 台內地字第826100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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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案件常見補正事項----他項權利登記(下)



2009/10/28 11:24


 19、本案申辦抵押權權利內容等變更,其中存續期間變更無從辦理,請更正並由立約雙方認章。(內政部96.8.28 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727204 號令修正登記原因標準用語)

20、本案次序變更登記,請於申請適當欄記明確已通知債務人、抵押人及共同抵押人,並蓋章。(土地登記規則第116 條)

21、本案質權人依民法第 906 條之1 1 項規定代位申請土地權利設定或移轉登記出質人時,請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確已通知出質人並蓋章。(土地登記規則第117 條之2

22、本案次序變更之先次序抵押權已有民法 870 條之1 規定之次序讓與或拋棄登記,請檢附該次序受讓或受次序拋棄利益之抵押權人同意書及其印鑑證明或由其持國民身分證親自到場核對身份;另申請人應於申請書適當欄記明「確已通知債務人、抵押人及共同抵押人」並簽名。(土地登記規則第44116 條)

23、申請次序讓與〈或次序拋棄〉登記,請提出已通知債務人、抵押人及共同抵押人之證明文件。(土地登記規則第116 -)

24、案附契約書第 1925 欄其擔保債權範圍〈及契約書附件其他約定事項之擔保範圍〉應為一定法律關係所生之債權或基於票據所生權利之債權,不得為毫無限制之概括法律關係約定,故請刪除「...」字樣後由雙方認章。(民法第881 -1)

25.請檢附占有範圍位置圖憑辦。﹝土地登記規則第108 條、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2點﹞

26.請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位切結本案登記申請人占有時效期間並認章,若主張與前占有人之占有時間合併計算者﹝申請人須為前占有人之繼承人或繼受人﹞,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憑辦。﹝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 1011 點﹞

27.本案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須為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而為占有始足當之,且應由占有人負舉證責任,故請檢具占有目的之相關證明文件憑辦。﹝最高法院 64 年台上字第2552 號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 84 3 30 84 年度台上字第748 號、最高法院86 台上第619 判決﹞

28.請檢附本案土地使用無違反土地使用管制法令之證明文件憑辦。﹝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 3 點﹞

29.請於登記申請書適登欄位填明本案土地所有權人之現住址及登記簿所載之住址,如土地所有權人死亡者,應填明其繼承人及該繼承人之姓名及現住址,並將土地所有權人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附案憑辦。﹝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 7 點﹞

30.請檢具證明人符合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6 點規定且不得為同筆土地占有證明文件憑辦。﹝時效取得地上權審查要點第 6 點﹞

31.請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位填明本案地上權權利價值,俾憑計徵登記規費及辦理登記作業。﹝土地登記規則第 4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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