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日

有關於【農地上合法建物】之問答


2012/04/01 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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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問您好!
我想麻煩曹顧問的問題是我要買一塊農地,地坪是563.56坪上面有建物平房39,有門牌號碼, 我的問題是他說是合法, 那合法的話適應該有什麼證件才算是真正的合法? 謝謝顧問! 很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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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之回覆如下)
您好:

          在還沒有深入瞭解您們的案情之前,也許我無法明確知道您們雙方對於『合法』的定義是什麼?但我得提醒您:買賣雙方的認知常存有很大的差距,且往往對於同一事實也會有不同的價值判斷。
           例如所謂的【農地上合法建物】,很可能有下列各種層次的意涵:
1. 農地係為保持農業生產而定,除保持農業生產外,僅得申請興建農舍,因此狹義所稱之農地上真正的合法建物,對某些特定人(例如要申請購屋貸款或入戶籍申請住宅補貼優惠等) 而言,其範圍可能專指為「取得農舍使用執照並已辦畢第一次所有權登記」(即領有建物權狀) 之農舍。如果屬此類農舍,基本上就像一般正常房屋一樣可供人居住,也可以很順利地申請貸款、辦理過戶及入籍.....等。
當然,即使是已符合本條之農舍,也仍需依其相關規定,像是:不得擅自變更使用、只能有一棟農舍....等規定,才算是完全地合法。舉例來說,坊間常見的於取得農舍使用執照後「另有增建或變更」部分,仍非屬合法建物。
2. 除了農舍外,如果農地上為依法申請之「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亦屬合法建物。此類農業設施社會大眾較常利用的有「農業資材室」、「農機具室」....等,當然豬舍、養雞場...等也算是另一型態之合法建物。
本項農業設施除了有建蔽率、容積率、樓層及高度.....等等各種相關規定應遵守外;並不得供為居室、工廠及其他非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使用。雖然農業設施申請水、電、門牌等應無問題,但嚴格來說就是不能用來住人的。
3.有些屬【程序違建】而非【實質違建】之情形,仍有機會經過「補申請」或「補正程序」而合法化。例如:在建管前即已蓋好的老房子(有房屋稅籍證明或戶籍居住事實...等足資證明文件)、建管後有使照但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持有容許使用證明文件.... 等,就不應一概視為違法建物。
這類的建物是否能順利補辦手續,尚難概括而論,應各視其資料完備情形、使用現況....等而定。若未補辦完畢前建物就與土地併同處分時,尤其更要注意建物之原所有權人(起造人) 是否與土地所有權人為同一人,以免日後紛爭,因為若是土地上有權屬不清的建物,不僅未能增其土地附加價值,反而有可能是土地之瑕疵所在(有送房子比素地還麻煩複雜多了)
4.另外還有些人對於『合法建物』之概念較為廣義,像是有人稱「具備稅籍與水、電、門牌且依法繳納房屋稅」的早期房子為【合法違建】(註:雖然筆者用心翻遍所有相關法規資料,未見過此名詞之正式解釋,但還是得承認民間有此習慣用語),或甚至有人認定《因政府宥於人力、經費而分期緩拆之違建》或《能以空照圖證實確屬早期違建》就不會面臨被強拆的命運,筆者雖不認同這樣「和稀泥」式的說法,但基於買賣雙方契約自由,只要不是刻意的「業務話術」及「行銷包裝」之詞(這在房地產交易中太常見了,反而像我這樣犯傻只說真話之人,在不動產業界算是異數!) ,而且雙方有共識又真正已說清楚、講明白(例如賣方同意繳交因無法取得農用證明而衍生之稅賦,買方也願意承擔被人舉報、違規罰款、拆除風險....) ,在這樣的情形下買賣雙方合意成交也還算ok啦,他人實在也不便囉嗦多嘴,硬要從中作梗去破壞交易,或不識趣地潑人冷水去澆熄買方滿腔的興致及熱情。
             我不知道您們所謂的『合法建物』是上述這四類當中的哪一種,因此有些具體的意見及建議也無法更進一步提供(若需專業之協助,歡迎事先預約『個案諮詢顧問』,詳情可點擊參考:推廣「不動產專業顧問制」),只能再次提醒您最重要的觀念,買賣不動產是重要大事,千萬謹記:是一點也急不來的。您說很急,要先分清楚到底是賣方急;還是中人仲介急?(他們急還有點道理,若他們都不急而是您在急,那就.........) ,事緩則圓,尤其是房地產交易這類頭等大事,深思熟慮才是正道。
(文章有點累贅冗長,但我老婆大人講的有理:【老頭子說的總不會錯】)
                                   祝您 圓滿順利
                                                      曹慶好敬上201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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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則留言:

  1. 曹顧問您好~
    家裡最近買了一棟雞場,在買賣的過程中賣方並沒有提到在離雞場1公尺處,還會有人再蓋另一棟鐵皮屋工廠,是付清了錢以後才知道的。由於養雞場不能沒有通風,如果隔壁工廠蓋下去的話,就會造成養雞上的困難,如此一來,雞場就來需要再改建。賣方之前也是養雞農,不可能不知道通風的重要性,之後發現原來那即將要蓋工廠的廠主是賣方的親叔叔。賣方這樣故意隱滿,請問有無解決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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