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21 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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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銀行抵押貸款實務中,一般申貸者之身分都是義務人兼債務人,銀行的身分是權利人,權利人比較好懂,即銀行是本次所辦理之抵押權設定的抵押權人,因抵押權的設定而取得權利(未受清償時得聲請拍賣抵押物及優先受清償的權利….) 。那義務人兼債務人又是什麼?要負擔怎樣的義務?
本來「義務人」與「債務人」是單獨獨立的二個身分,所謂義務人係提供擔保物之人,而提供擔保物之人未必是借款人(例如父母同意以他們的房子幫助子女抵押貸款) 。所謂債務人係指借款人,借款人名下也未必有不動產(例如用兄弟姐妹名下登記的房地產為擔保品向銀行申貸).
若提供擔保物之人(即義務人) 於債務人無法清償債務時,也許所提供之擔保物會被銀行查封拍賣,但因為義務人並非債務人,義務人並未與銀行有其他債務關係,所以銀行無權查封扣押義務人其他之未被設定抵押權的財產,換句話說,義務人的風險是有限責任,最糟糕的情況就是這一次提供的擔保品保不住了(被查封拍賣)。
但若提供擔保物之人(即義務人)被設定為義務人兼債務人的話,就算他實際上並非借款人,銀行還是可以查封提供擔保物之人(即義務人)其他之財產,直到滿足債權為止,因此若擔任提供擔保物之人,於辦理抵押權設定時,一定要弄清楚自己之身分,不要不清不楚就隨便答應,否則可能是無法承擔的責任;也許會後患無窮啊!要知道「義務人」「債務人」「義務人兼債務人」「義務人兼保證人」…. 等可是意義、責任等皆不同啊!
舉例來說:房屋及土地為夫妻二人分別共有各二分之一,而今因為先生(甲)需用錢而向銀行借款,銀行一定會要求連同太太(乙)之土地建物持分一起設定擔保,此時義務人即擔保物提供人為夫妻甲乙二人,債務人則是借款人先生甲.
許多銀行為了保障自身權益,此時會更進一步要求夫妻甲、乙二人皆為義務人兼債務人,那即表示是甲,乙二人共同向銀行借錢並提供不動產為擔保.對於銀行來說,擔保物越多,保障越多.所以只要不動產能全部一起設定,萬一將來債務人不還錢,銀行即可將全部擔保的土地及建物拍賣,拍得之價金用來償還債務人向銀行之借款.而甲乙又被設定為義務人兼債務人的話,那麼銀行還可以查封甲乙二人這間房地產以外的其他之動產(例如薪資所得)或不動產(例如未被設定的自有住宅),直到銀行完全受清債為止。 (聰明的讀者看到此,應不難明瞭為何年紀較大或資力較差的人向銀行申貸,有時銀行會請他們與家中較年輕的家屬或配偶等一起當借款人了吧!)
請問我貸款買房子 房子是我名字 可是權利人卻是我男友名字這是正常嗎~他有權力可以賣房子嗎~上網查看貸款的話權利人不是應該是銀行名字嗎~這是什麼問題?可以幫幫我嗎 謝謝
回覆刪除您所說的權利人,我不知道您指的是不動產所有權的權利人,還是抵押權設定的權利人,照理說跟銀行等金融機構貸款,抵押權的權利人是銀行等金融機構才對,除非是有私人的抵押設定,權利人才有可能是私人。
回覆刪除如果是不動產所有權的權利人,原則上所有權人是有權利賣房子的,但是如果這房子做了信託,就要看您們【信託契約】的約定事項了,所以在沒有得到您完整的書面資料之前,我無法以簡單的"是"或"不是"來回答,以免誤導或是引起不必要的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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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平安順利
請問賣方權狀所有權人(夫)和設定義務人(妻)非同一人是正常的嗎?
回覆刪除您好,權狀所有權人和設定義務人非同一人,原則上來說不正常,但是有很多例外情形下權狀所有權人和設定義務人可以是不同人,舉例來說:
回覆刪除a、親人間的財產發生贈與,而原來的設定義務人並沒有去做變更;
b、繼承來的財產,設定義務人仍然是被繼承人,而繼承人並沒有即時去做塗銷或變更;
c、設定抵押權時,所有權人僅作為擔保物提供人,而真正借款人才是設定義務人;
d、親友間的買賣時常會發生買方承接賣方的貸款,也就是說還是以原所有權人的名義繼續跟銀行貸款,所以原來的設定義務人並沒有產生異動;
…… 以上情形不勝枚舉,但這些是屬於例外,是特殊少有的情形,而在我們有信託規劃的案例中,權狀所有權人和設定義務人不同人才是正常,同一人反而是例外。因為信託登記之後的權狀所有權人是受託人,而設定義務人本來就是原委託人,這是正常的,反而是受託人(權狀所有權人)是設定義務人的情形少之又少,所以沒有佐證資料,單從您簡單的發問來看,是沒有辦法直接回答您是或不是。
建議您如果無法自行判斷是哪一種情形,最好帶資料親洽本事務所,我們一定會給您最專業的意見及建議。本事務所預約方式可以點以下連結詳閱http://dhy789.blogspot.tw/2010/11/blog-post_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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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回覆刪除爸爸是義務人,抵押房子後,債務人是A兒子。
若在債務償還期間,爸爸死了,然後房子均分給A.B兒子繼承。
那B兒子繼承房子會有債務問題嗎?以及A兒子如果還不出債務,那B兒子持有的房產也會被抵押掉嗎?
先提醒您兩個與本問題相關的重要觀念:
回覆刪除1.抵押權具有追及性,於設定抵押權後,所有權移轉他人,抵押權人之權利並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八六七條),亦即抵押權人仍得追及抵押物而行使其權利,不會受到抵押物所有權已繼承或買賣、贈與等移轉他人之影響。
2.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亦即,繼承不只是繼承遺產也可能是債務。。。
這兩條是基本大原則;至於您的個案中相關之權利義務細節,要依您的個案資料(例如:爸爸的抵押權設定性質與內容、是否為擔保物提供人兼債務人、AB二位兒子的遺產分割協議分配方式...等)來判斷,以免誤導。
歡迎您預約個案諮詢。
請問:哥哥向銀行借貸三筆貸款,青年創業、企業貸款丶房屋抵押貸款,目前還不出錢,銀行依契約要強制拍賣房屋償還債務,因為房子是爸爸的,爸爸是否可以要求銀行單以房屋抵押貸款的部分做清償,因為現在銀行以三筆貸款都是哥哥借的,所不願意就房屋貸款的部分協商,要求一次性償還所有債。,以爸爸為所有人,是否有權利要求銀行單以房屋貸款做償還要求? 還是需要跟法院提出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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