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19 22:56
債務已全部清償後,可向貸款銀行要求發給債務清償證明,然後向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註:向貸款銀行領清償證明是較通俗的一般說法,實際上因每一家銀行規定不同,清債時客戶領回的東西也不太相同,大致上應有抵押權塗銷同意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原設定契約書、火險及地震險保單、借據或擔保本票.....等)
一般銀行為保障自己的債權,大多當初是以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來設定的,所以抵押權擔保的債務尚包括信用卡、信用貸款、保證.....等,有時雖已全部清債完房貸,但貸款銀行可能會要求一併清償其它的債務後,才會核發清債證明。因此,預計要清債貸款並需塗銷抵押權時,最好事先跟貸款銀行確認【能不能領清償證明】【領清償證明的時間與方式等】
原則上銀行雖然保護自己,不過大致上還不致於亂來,只要確實已經將房貸及抵押權擔保的債權清債了,就一定會核發清償證明的。一般塗銷抵押權時會遇到麻煩;無法順利取得清債證明;無法辦理塗銷登記的情況,大多是在私人(民間)設定的第二順位抵押權情形下發生的。如遇到這樣的塗銷抵押權的疑難問題,一定要慎重依下列程序妥善處理;筆者建議最好要委任有經驗的專業的人士代為處理方較妥當。(因為此時處理的重黠不是在會不會辦塗銷登記的問題;而是承辦者有沒有協調能力、專業能力...等問題。)
1.確認第二順位的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是確實存在的。
2.在債權人不知去向的時候可以先向當初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的地政事務所調閱當時的申辦文件,找到債權人的登記的戶籍地址及身分證字號,同時請領一份土地登記簿謄本(他項權利),以這份謄本作為關係證明,以及債權人的身分證字號向戶政機關申請債權人的戶籍謄本,即可找到債權人但如果債權人已經過世也可找到繼承人。
3.如果實在找不到人.那麼能夠證明向債權人最新的戶籍地發出通知,若仍然沒有得到債權人出面受償的時候,可以向管轄法院辦理清償提存手續辦妥,就發生清償的效力。只要清償,就可以要求債權人配合辦理塗銷抵押權的手續。
4.如果無法得到抵押權人的配合,那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在訴訟中提出清償的證明,法院會發函命令塗銷抵押權的判決確定,就可以拿著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向地政事務所辦理塗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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