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9日

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購置不動產,如不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子女所有者,應申報贈與稅



2011/02/09 18:32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父母以其未成年子女名義向他人購買不動產者,如不能確實證明支付之款項係其未成年子女所有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即視為父母之贈與。

   
該局查獲一起案例,甲父於97年間以其未成年小孩乙君名義,與地主丙君簽約購買A地(公告現值745萬元),乙君支付土地款之資金來源,均係甲父先將資金以提領現金的方式存入第三人○○君等4人銀行帳戶,再由該4人將資金以現金方式存入乙君銀行帳戶,乙君再轉帳支付土地款予丙君。是以,乙君支付丙君土地款項之資金,係屬於甲父所有。案經該局查獲,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核課甲父97年度贈與稅715,600元。

   
該局提醒:依財政部7656日台財稅第7571716號函釋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之案件,稽徵機關應先通知當事人於收到通知後10內申報,如逾限仍未申報,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罰。民眾如有接獲稽徵機關通知申報贈與稅者,應儘速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自動補報,以免受罰。
(發布單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10.08.18)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