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2日

民國98年遺產及贈與稅法增修前後贈與稅免稅額及稅額計算



2009/04/02 22:37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於98121日修正公布,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係於同年123日起生效,有關贈與稅部分,本次修正主要係將免稅額提高為220萬元,並改採單一稅率10﹪。

該局說明,由於遺產及贈與稅修正條文係於98123日起適用,故贈與行為發生於生效日以後者才有修正後規定之適用,而贈與行為發生於98122日以前仍應適用舊法規定。換言之,98年度之贈與,其稅額計算方式會因贈與行為發生於修正條文實施前後而有不同。

一、如初次贈與行為發生於98123日以後(亦即98122日以前無任何贈與行為發生)之98年度贈與案件,贈與稅的應納稅額,係按贈與人同一年內贈與總額,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及扣除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按10﹪稅率計算之稅額,即為全部應納贈與稅額,再減除同一年內以前各次應納贈與稅額及可扣抵稅額後,為本次應納贈與稅額。
二、如初次贈與行為發生於98122日以前之98年度贈與案件
(一)98122日以前之贈與,其免稅額仍為111萬元,且依4﹪至50﹪之累進稅率計算贈與稅額。
(二)98123日以後所發生之贈與,其可扣除之免稅額為220萬元減除已使用之免稅額度,至應納贈與稅額計算舉例說明如下:

1.
98122日以前已贈與300萬元,其贈與總額已超過修法前之免稅額111萬元,則修法前所繳納之贈與稅額不予扣除或退還;至98123日以後如再發生贈與行為尚可使用免稅額度為109(220萬-111),應納贈與稅額則為超過109萬元部分之贈與額×10%
2.98122日以前已贈與80萬元,其贈與總額尚未超過修法前之免稅額111萬元;至98123日以後如再發生贈與行為尚可使用免稅額度為140(220萬-80),應納贈與稅額則為超過140萬元部分贈與額×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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