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3日

夫妻之一方銷售自配偶取得之房地,持有期間計算已有放寛


夫妻之一方銷售自配偶取得之房地,持有期間計算已有放寛(2015.03.1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夫妻之一方銷售自他方取得之不動產,原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規定之持有期間係自完成登記日起算,現已有部分放寛,可將他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該局表示,財政部於1031114日以令釋規定,夫妻之一方因離婚或改用他種財產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或因買賣(含交換)以外原因自他方取得不動產,嗣銷售該不動產,依特銷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時,准將他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該局以夫妻間最常見的贈與舉例說明,周先生於98310日購入房地並完成所有權登記,於9921日結婚,嗣於10151日贈與該房地給太太,如周太太於1021031日訂定買賣契約出售該房地,依上開解釋令計算,周太太之持有期間(10151~1021031)加上周先生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9921~101430),共計45個月,因持有期間已超過2年,非屬特銷稅課稅範圍,周太太出售該房地,尚無需課徵特銷稅。


  該局提醒,上開案例中若周先生係於結婚前已取得該不動產,周太太出售自周先生贈與取得之不動產,其併入計算持有期間僅能自結婚後(9921)起算,而非自周先生購入並完成移轉登記之日(98310)起算,籲請民眾應注意持有期間之計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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