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8/04 23:48
一.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對於其他財產權之執行)
● 對於債權或其他財產權執行假扣押者,執行法院應分別發禁止處分清償之命令,並準用對於其他財產權執行之規定。
● 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版主曹慶好註:通例指信託財產之受託人)之金錢債權(版主曹慶好註:通例指信託財產委託人的租金或孳息之受益請求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
二.處理程序:
1.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
2.法院對受託人發執行命令
3.受託人得於執行命令送達十日內聲明異議
4.受託人未異議應呈報租金受益權扣押情形
5.受託人得將租金債權全額(或扣押部分)提存於法院之提存所
三.受託人向法院陳報或聲明實務(各種常見不同狀況):
1.受託人依照執行命令全數扣押
2.受託人不承認債務人之租金債權存在
3.因租金債權僅存部分(超過部分不存在),受託人聲明異議
4.債務人對於受託人之租金債權正受法院之其它案號執行命令扣押,已無餘額(或僅尚餘部分)
5.債務人對於受託人之租金債權正受其它單位(例如行政執行署、稅捐機關...等)執行命令扣押,已無餘額(或僅尚餘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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