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7/30 22:53
版主曹慶好聲明 :
因為本事務所多年來專辦各類『疑難複雜案件』及『信託資產保護』等特殊案件。因此,近期常有客戶及讀者來電詢問【合宜住宅『信託』】相關問題,特在此聲明:合宜住宅涉及之管制規定甚多(茲提供『登記名義人預告登記同意書』供參考);不宜比照「國宅預約買賣」或「軍宅權利買賣」等同視之,請客戶及讀者應慎之!
版主不鼓勵合宜住宅 "商品化" ,建議買賣雙方最好打消 "炒作合宜住宅" 之念頭。若有此類合宜住宅【附條件(附期限)預約買賣】、【權利移轉讓渡】、【保全措施】...等問題,本人不接受「電話諮詢」;亦不提供「電子信箱回覆」、「網路留言回應」等服務,一概需三天前「預約諮詢顧問」,敬請配合!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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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登記名義人預告登記同意書
本人所有上開合宜住宅房地,願自取得所有權登記之日起五年內(版主曹慶好註:五年是以「機場捷運A7站合宜住宅」為範例;「板橋浮洲合宜住宅」是管制十年),除繼承或依法強制信託外,不得出售、出典、贈與、交換或信託移轉予他人;如有違反前述事項,願以本人向開發商承購房地原價85%之價格(房屋如有損毀同意減除所需修復費用,及有欠繳房地稅捐或貸款本息,同意先行清償並塗銷相關抵押權登記),移轉予請求權人中華民國(管理機關:內政部營建署)。為保全請求權人上開所有權移轉請求權,特立此同意書提供持向管轄地政機關辦理預告登記。 85%之價格(房屋如有損毀同意減除所需修復費用,及有欠繳房地稅捐或貸款本息,同意先行清償並塗銷相關抵押權登記),移轉予請求權人中華民國(管理機關:內政部營建署)。為保全請求權人上開所有權移轉請求權,特立此同意書提供持向管轄地政機關辦理預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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