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8/11 09:47
不動產【買賣】流程 (二)----曹慶好編著 .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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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雙方自行交易者
買賣雙方就 "標的" 及 "價金" 合意後,約定支付定金並相約至代書處(地政士事務所)另行簽定「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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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透過仲介(中人)交易者
買賣雙方透過協商,指定代書(多為仲介公司特約代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相關手續,代書於買賣雙方簽訂契約時,應了解『不動產說明書』情形並概估買賣雙方稅費負擔。 |
現場看屋及產權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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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買賣簽約
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私契約)
1. 賣方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最近一期房屋稅單,及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正本,並備妥印鑑證明及印鑑章(註:賣方應事先備妥,但簽約時尚無需將印鑑證明及印鑑章交付賣方或承辦地政士;應於「代書作業流程」進行至 "用印(買方付備證款)"
時再交付)。
2. 買方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便章、訂金收據。
3. 影印買賣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及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附案,並進行簽約。
4. 簽約前注意事項:
(1). 代書及仲介(中人)應掌握:不動產是否有共有人、是否有優先購買權人、當事人是否會親自到場簽約(註:當事人未親自到場應有正式授權)…等【交易安全】事項。
(2). 仲介(中人)應大致了解:買方資力狀況、付款方式、申貸金額…等,以及賣方貸款餘額、清償方式…等,以利簽約過程順暢圓滿(註:否則簽約流程會過於冗長且容易破局)。
(3). 買賣雙方是否要求價金信託(履保)、是否有要求買清(或賣清)特別約定、買方是否有視同贈與情形、賣方是否有奢侈稅負擔、是否適用土地增值稅自用優惠稅率…等影響交易之重大條件,務必應於買賣簽約前談妥,絕不能在簽約時再來 “喬” 。
5. 若有『不動產說明書』者,視為買賣契約之附件,不動產說明書中應包含:土地建物謄本、地籍圖、平面圖、都市計畫分區證明…等《產權說明重要資料》及《房屋現況說明重要資料》。
6. 簽約後,地政士當場朗讀契約內容之重點無異議後,由買、賣雙方簽名或加蓋印章;該買賣契約之成立係透過仲介者,經紀人應會同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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