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日

注意事項---第二章 不動產開發信託



2012/10/02 00:11

第二章  不動產開發信託
第十二條  會員辦理不動產開發信託業務,應於信託契約與賣方約定下列事項:
一、賣方於行銷、廣告、業務招攬或與買方訂約時,應向其行銷、廣告或業務招攬之對象或買方明確告知,本信託之受益人為賣方而非買方,賣方並不得使買方誤認會員係為買方受託管理信託財產。
二、賣方應提供買賣契約之範本或影本以供會員將該契約範本或影本留底備查,並檢視該契約是否載明本注意事項所列之應記載事項。
三、會員如因信託關係變更為起造人,得與賣方及變更前之起造人約定除有可歸責於會員之事由外,應由變更前之起造人負一切法律上之責任。
四、發生賣方無法依約定完工或交屋之情形,如需召開受益權人會議時,其受益權人會議之召集事由、召集程序、議決方法、表決權之計算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且約明其效力及於買方;並應要求賣方與買方所簽之買賣契約亦同時明訂之。
五、賣方應提供信託契約之影本或證明文件予買方。
六、依本注意事項第八條有關賣方定期提供經會員認可之第三人查核及至少每年提供經會計師查核簽認報告之相關事項。
七、賣方應於買賣契約或其附件中記載下列事項,並告知買方:
(一)建案之起造人及建物、土地受託機構之名稱及連絡方式,並明確載明該建案是否有約定提供續建協助或未完工程續建承諾,若有並應明確載明未來續建協助建案之起造人、建物、土地受託機構及承諾或協助續建機構之名稱及連絡方式。
(二)不動產開發信託之信託目的係在確保興建資金之專款專用,不具有「完工保證」或「價金返還保證」等之功能。買方就買賣契約之任何請求,應由賣方負最終履約責任。
(三)為保障買方權益及配合會員建置查詢網頁,賣方應徵取買方之書面同意將其個人資料及買賣契約資料提供予會員,並同意於信託契約相關之特定目的範圍內,得為蒐集、處理、利用及揭露。但除法令、本注意事項規定或信託契約約定應予公開或揭露者外,會員應負保密之責任。
(四)買方所繳價金,除直接匯()入信託專戶者外,賣方至遲應於收訖該筆價金之次一營業日交付信託。但不論前述任一方式,其信託關係僅存在於會員與賣方,並非存在於會員與買方,買方所繳價金於賣方交付信託後方為信託財產,未存入信託專戶之價金非屬信託財產,不受本不動產開發信託之保障,就未存入信託專戶之價金所生之相關爭議應由買賣雙方自行協商。買方應於每次繳款後自行於會員之查詢網頁查詢其所繳價金交付信託之明細,以確認其所繳價金是否已確實交付信託。查詢網址為:[ ],查詢途徑為:[ ]。買方對該網頁之資訊如有任何疑問,應逕洽賣方或受託機構處理。
(五)賣方無法依約定完工或交屋時,買方對於可供分配信託財產之請求將因稅費、法定抵押權及抵押權等各項優先權利而受影響;買方就其未受償部分,應依買賣契約之約定向賣方請求。
第十三條  會員辦理不動產開發信託業務執行履約管理,應設置信託專戶存放興建資金,並依信託契約及工程進度專款專用。
第十四條  會員辦理不動產開發信託業務,應依賣方提供之買方所繳價金交付信託明細等資訊建置查詢網頁,提供買方查詢。
    會員應將下列訊息公告於查詢網頁,使買方知悉:
一、本注意事項第八條查核報告發現有不符或遲延之情事而賣方未補足或改善。
二、發生賣方無法依約定完工或交屋之情形。
三、賣方(即受益人)之受益權已遭其債權人扣押、查封等。
四、本注意事項第十五條信託財產之分配結果及分配比例。
第十五條  賣方無法依約定完工或交屋時,除有應依法院強制執行之裁定、命令辦理者外,賣方就買方所繳價金信託之受益權應即歸屬於買方,如有需要,會員應依信託契約約定召開受益權人會議,討論有關信託財產之結算及分配事宜,會員應主動報告信託財產目前之狀況,及可供分配之信託財產依受益權比例計算分配之結果,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會員應與不動產開發信託之關係人(例如地主、建方、融資銀行、不動產專業機構等)協商處理後續信託財產結算事宜。
二、倘經結算後有可供分配之信託財產,會員應即就賣方已提供之資訊通知買方,由受通知之買方於會員所定之期間內提出買賣契約正本及繳款憑證等證明文件,供會員確認買方身分及計算個別買方應受移轉之受益權比例。
三、前款所稱受益權比例,係按個別買方所繳價金占前款確認權利之全部買方所繳價金總額比例計算。
四、會員應將可供分配之信託財產,依第二款受益權比例分配予買方。
     前項第二款所稱「可供分配之信託財產」,於會員未擔任起造人之情形,指賣方交付信託之買方所繳價金,經受託機構依信託契約專款專用所餘款項;於會員擔任起造人之情形,指賣方將買方所繳價金交付信託,經受託機構依信託契約專款專用所餘款項,及受託機構就賣方交付信託之買方所繳價金因管理、處分、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取得之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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