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4日

注意事項---第三章 價金信託



2012/10/04 23:18

第三章  價金信託
第十六條  會員辦理價金信託業務,應設置信託專戶存放買方所繳價金;該信託專戶僅供會員依信託契約專款專用。
          會員就信託專戶專款專用支付工程所需費用,視為賣方交付信託資本之返還。
第十七條  會員辦理價金信託業務,應依賣方提供之買方所繳價金交付信託明細等資訊建置查詢網頁,提供買方查詢。
    會員應將下列訊息公告於查詢網頁,使買方知悉:
一、本注意事項第八條查核報告發現有不符或遲延之情事而賣方未補足或改善。
二、發生賣方無法依約定完工或交屋之情形。
三、賣方(即受益人)之受益權已遭其債權人扣押、查封等。
四、本注意事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信託財產之分配結果及分配比例。
第十八條  會員辦理價金信託業務,應於信託契約與賣方約定下列事項:
一、賣方於行銷、廣告、業務招攬或與買方訂約時,應向其行銷、廣告或業務招攬之對象或買方明確告知,本信託之受益人為賣方而非買方,賣方並不得使買方誤認會員係為買方受託管理信託財產。
二、賣方應提供買賣契約之範本或影本以供會員將該契約範本或影本留底備查,並檢視該契約是否載明本注意事項所列之應記載事項。
三、發生賣方無法依約定完工或交屋之情形,如需召開受益權人會議時,其受益權人會議之召集事由、召集程序、議決方法、表決權之計算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且約明其效力及於買方;並應要求賣方與買方所簽之買賣契約亦同時明訂之。
四、賣方應提供信託契約影本予買方。
五、依本注意事項第八條有關賣方定期提供經會員認可之第三人查核及至少每年提供經會計師查核簽認報告之相關事項。
六、賣方應於買賣契約或其附件記載下列事項,並告知買方:
(一)價金信託之信託目的係在確保買方所繳價金之專款專用,不具有「完工保證」或「價金返還保證」等之功能。買方就買賣契約之任何請求,應由賣方負最終履約責任。
(二)為保障買方權益及配合會員建置查詢網頁,賣方應徵取買方之書面同意將其個人資料及買賣契約資料提供予會員,並同意於信託契約相關之特定目的範圍內,得為蒐集、處理、利用及揭露。但除法令、本注意事項規定或信託契約約定應予公開或揭露者外,會員應負保密之責任。
(三)買方所繳價金,除直接匯()入信託專戶者外,賣方至遲應於收訖該筆價金之次一營業日交付信託。但不論前述任一方式,其信託關係僅存在於會員與賣方,並非存在於會員與買方,買方所繳價金於賣方交付信託後方為信託財產,未存入信託專戶之價金非屬信託財產,不受本價金信託之保障,就未存入信託專戶之價金所生之相關爭議應由買賣雙方自行協商。買方應每次繳款後自行於查詢網頁查詢其所繳價金交付信託之明細及相關資訊,以確認其所繳價金是否已確實交付信託。查詢網址為:[ ],查詢途徑為:[ ]。買方對該網頁之資訊如有任何疑問,應逕洽賣方或受託機構處理。
(四)賣方與會員所訂價金信託契約之受益權金額會隨信託財產交付工程款、繳納各項稅費等工程所需費用而逐漸減少。
(五)賣方無法依約定完工或交屋時,買方對於可供分配信託財產之請求將因稅費、法定抵押權及抵押權等各項優先權利而受影響;買方就其未受償部分,應依買賣契約之約定向賣方請求。
第十九條  信託關係消滅或賣方無法依約定完工或交屋時,會員應將信託財產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信託關係因信託目的已完成而消滅時,應依信託契約之約定,進行信託財產之結算及撥付作業。
二、賣方無法依約定完工或交屋時,除有應依法院強制執行之裁定、命令辦理者外,賣方所享有價金信託之受益權應即歸屬於買方,會員應依下列方式辦理受益權分配:
(一)賣方所享有價金信託之受益權,指賣方對信託專戶之財產,於依信託契約約定專款專用後之剩餘信託財產。
(二)信託專戶之財產經結算,並扣除信託報酬及處理信託事務之相關必要費用後,如已無剩餘可供買方分配,會員應即依賣方已提供之買方資訊辦理通知,並於查詢網頁公告信託財產之結算資訊。
(三)經依前款扣除相關必要費用後,倘尚有剩餘信託財產可供分配,會員應即依賣方已提供之資訊通知買方,並由受通知之買方於會員所定期間內提出買賣契約正本及繳款憑證等證明文件,供會員確認買方身分及計算個別買方應受移轉之受益權比例。
(四)前款所稱受益權比例,係按個別買方所繳價金占依前款規定確認受益權利之全部買方之所繳價金總額比例計算;會員應將可供分配之信託財產依前述受益權比例分配予買方,並得視需要召開受益權人會議,討論有關信託財產之分配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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