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8/23 00:57
信託登記審查修訂要項(節錄100年10月版增訂)
曹慶好整理(更新日期2012.06.10)
第
三
節
信
託
歸
屬
登
記
|
※信託歸屬登記之意義
土地權利因信託關係消滅而移轉予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權利變更所為之登記。
◎ 二、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信託法第65 條)
(一)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受益人。
(二)委託人或其繼承人。
◎ 三、信託財產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5
條辦理信託登記後,於信託關係消滅時,應由信託法第65 條規定之權利人會同受託人申請塗銷信託或信託歸屬登記。前項登記,受託人未能會同申請時,得由權利人提出足資證明信託關係消滅之文件單獨申請之。未能提出權利書狀時,得檢附切結書或於土地登記申請書敘明未能提出之事由,原權利書狀於登記完畢後公告註銷。(土地登記規則第128條)
|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