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8/31 23:00
最高法院91年度第1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91年10月15日)
最高法院不再援用之民事判例
【公布日期】
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公布日期】
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發文字號】
(九一)台資字第○○七二○號
(九一)台資字第○○七二○號
【主 旨】
本院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九十一年度第十三次民事庭會議決議通過不再援用判例十三則、廢止八則、刪除一則及其他(判例文字修訂等)六則。
本院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九十一年度第十三次民事庭會議決議通過不再援用判例十三則、廢止八則、刪除一則及其他(判例文字修訂等)六則。
【依 據】
本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九點規定
本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九點規定
【案 號】
六十二年臺上字第二九九六號判例要旨(不再援用)
六十二年臺上字第二九九六號判例要旨(不再援用)
【判例要旨】
我民法並無關於信託行為之規定,亦無信託法之頒行,通常所謂信託行為,係指信託人將財產所有權移轉與受託人,使其成為權利人,以達到當事人間一定目的之法律行為而言,受託人在法律上為所有權人,其就受託財產所為一切處分行為,完全有效。縱令其處分違反信託之內部約定,信託人亦不過得請求賠償因違反約定所受之損害,在受託人未將受託財產移還信託人以前,不能謂該財產仍為信託人之所有。
我民法並無關於信託行為之規定,亦無信託法之頒行,通常所謂信託行為,係指信託人將財產所有權移轉與受託人,使其成為權利人,以達到當事人間一定目的之法律行為而言,受託人在法律上為所有權人,其就受託財產所為一切處分行為,完全有效。縱令其處分違反信託之內部約定,信託人亦不過得請求賠償因違反約定所受之損害,在受託人未將受託財產移還信託人以前,不能謂該財產仍為信託人之所有。
【相關法條】
民法第七百六十五條。
民法第七百六十五條。
【不再援用理由】
我國已於八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制定信託法公布施行。
我國已於八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制定信託法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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