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8/31 23:00
例42.因為許多人對【信託】一知半解,在未瞭解信託之權利義務關係前,就輕信一些誇大不實的「美麗包裝」及「業務說詞」,而將不動產信託交付給民間不肖的【融資業者】或【理財顧問公司】(筆者註:其實這些信託案件根本就是在法律上難以立足的假信託;很多地政士同行竟為五斗米折腰而甘為不肖業者之打手也已觸法了....但這都不是本篇要討論的主題,為避免失焦今暫不探討)。筆者也知道有些不肖業者專門利用社會大眾對信託不熟悉而從中取利;甚至趁人危急惡意侵吞財產,這些現象實在令人痛心。常見有人在我信箱或網站留言問我:「遇到存心要吃人的受託人有無良策,是否能有法律能約束制裁.....」,以下是本人其中一篇回覆供讀者參考,本人深知如我下面回答內容這樣「實在」的回答的確很不討喜,但我還是要堅持我的理念「要對得起自己的專業與良知」而只講真話:【唯有事前的預防才能避免事後的糾紛】;這是顛撲不破的真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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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信託法第四章是【受託人】專章,因受託人在信託關係中權利最大、義務最重、影響信託成敗最為關鍵....,故信託法對於受託人之相關規定及法條也最多,為了讓讀者能充份瞭解信託受託人在信託行為中的重要性(因為唯有慎重選擇與委任值得信任、專業、負責之受託人,才能真正【達成信託目的】並【保護委託人或受益人的權益】啊!),版主在本網站才會一再呼籲信託規劃之重要性及特別強調慎選受託人(請參考信託實務中最常見的問題(上) 、 信託實務中最常見的問題(下) ...等文章)希望您能理解版主用心,而能詳細閱讀這些對於『妥善之信託規劃』而言非常有幫助的文章內容。
我不知道您為何要問這個問題;問這個問題之目的是什麼;是否想要解決什麼疑難,(因為您提問實在是太過簡略,若有因資訊不足沒有回答到您想問的問題,尚祈多多包涵),但我知道因為台灣目前【信託規劃】觀念不普及,信託知識不透明.....等原因,反而造成許多有心人利用信託遂其私利之情況。例如:常見地下錢莊利用一般民眾對信託不瞭解或一知半解,美其名以【保護資產】之說詞唆使民眾將不動產信託給錢莊或由錢莊所指定之根本不知何許人的阿貓阿狗來擔任受託人(坊間常見委託人將房子辦理信託了竟連受託人都沒見過,將來要找受託人塗銷信託或處理信託事務根本找不到人,甚至委託人的財產已被處分了受託人都未露面過,這些一開始就存心侵吞他人財產之案例絕非個案;而是信託風氣未開之常態),像這樣的情形就算法律對受託人有再多的規範,但因委託人自始就上了賊船走了錯誤的方向,當然結局就是只能任人宰割的悲慘下場了.....
若至此田地就算是能輕易舉證受託人背信、未盡善良管理人責任、無專業能力、違反受託人忠實義務......意義也不大了,畢竟損害已經造成了啊!!且本人之專長領城是【不動產顧問】而非【訟爭之解決】。我提供給客戶之服務主要也不在於【事後之處理】;而是【事前之預防】,是讓「問題、糾紛」或「風險、損害」無從發生。這就是本人為何要不遺餘力地推廣信託規劃的原因啊!希望台灣的信託知識能更普遍、更透明,這樣才能讓信託這好制度是能夠用在正途幫人解決問題;而不是被有心人利用。
雖明知本人寫這些枯燥冗長的文章真正能有耐心看完的人不多,但心理還是希望哪怕只有極少部分人看了這篇文章;也許只能幫助了一個二個人;但也是好的啊!!
更由衷的期盼讀者們能在明瞭信託之本質及一些不肖之徒的欺罔手段後,不僅避免自己上當受騙;還能進一步將本文廣為告知親友好友等,也許就因為您不經意的宣傳就減少了一個債務人因病急亂投醫而被無情剝削;或挽救一個因絕望而有意輕生的被害人家庭呢!!因此還是由我這傻瓜在這裡辛苦寫了這篇貼文。
(只要勿斷章取義並註明出處,歡迎引用流傳。共同推廣【信託規劃】,功德無量。版主曹慶好註)
201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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