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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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文字號: 台財稅 字第 090045043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5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財政部公報 第 39 卷 1959 期 1478-1479 頁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1030-1 條 (89.04.26 版)
印花稅法 第 5 條 (82.07.30 版)
要 旨: 配偶一方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不動產,所持辦理所有移轉登記之契據無須貼用印花稅票
主
旨:依據印花稅法第五條第五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有關配偶一方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不動產,經持憑不動產移轉契約書,或配偶一方死亡,經提出全體繼承人同意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均非屬上開規定之課徵範圍,無須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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