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日

確認債權存在(信託受益人之受益債權得予強制執行)---98年北簡字第27612號宣示判決筆錄



2010/11/01 03:02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信託受益人之受益債權得予強制執行)
         


    文:
確認原告在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所發98年度執字第16408號扣押命
令就債務人普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詳如附表所示信託財產
之信託受益權,在新台幣貳拾柒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執行費新
台幣貳仟壹佰捌拾肆元之範圍內,已實施扣押之債權存在。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以下略
二、原告主張:以下略
  
三、以下略
四、本院心證:
()經查,附表所示之財產均係第三人普吉公司信託予被告,而『信託受益人』亦均係第三人普吉公司,此經本院向台灣台南地方法院調閱該院98年度執字第16408號強制執行卷所查明,第三人普吉公司既將附表所示之財產信託予被告等人且其又係信託受益人,法院對於信託受益人之受益債權自得予以強制執行;而原告對第三人普吉公司既有委任報酬273000元及自97.07.15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債權,而該債權業經本院以97年度北  簡字第40210號判決確定在案,原告以該確定判決為執行 名義向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對第三人如附表所示信託予被告之財產之信託受益權『在該執行名義債權範圍內』聲請強制執行,該院因以於98.04.07以南院龍98執明字第16408號核發扣押命令,載明在前揭執行名義範圍內,禁止第三人普吉公司對附表所示信託財產之信託受益權、信託利益、從權利在該債權範圍內為收取或其他處分,並禁止變更受益人或處分受益人之權利,被告等在該債權範圍內亦不得對第三人普吉公司為給付、交付信託財產或信託利益,核均於法並無不合。被告空言係『他益信託』而聲明異議自非有理,再信託利益之有無尚非被告個人所能認定,亦自不因此否認法院所發之前揭扣押命令!

()、以下略
()、以下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林美嘉
                                      謝明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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