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9/20 21:33
遺產管理
一三、遺產管理應每案填寫﹁管理無人承認繼承遺產紀錄表﹂乙份,並裝訂成簿,隨時紀錄異動情形。文書檔案應一戶一宗訂立專卷。
一四、遺產之收益及負擔:
(一)原有租賃關係,租期未屆滿者,按原訂租約租期內容辦理換約續租;租期屆滿者,得向遺產管理人換訂新約。被人使用原無租賃關係者,得由使用人繳清使用補償金後,向遺產管理人申請訂約承租。使用補償金之追收,以法院裁定確定為遺產管理人之日起計收。不動產租金及使用補償金比照國有房地租金計收標準計收,其收入解繳專戶。
(二)代管期間應負擔之稅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在其遺產現金項下支出,無現金或現金不足以支付者,由國產局相關預算或機關專戶墊支。結案時,墊付費用應收回歸墊,如無法收回歸墊者,由國產局相關預算支應。
(三)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十分之三及遺產現值百分之一。
(四)代管期間墊付之稅費,雇人監管費用、律師暨訴訟費用及其他必要費用,於遺產處分時收回歸墊。但經法院執行拍賣者,應併同前項報酬聲請優先分配後歸墊。
一五、遺產之監守
(一)空地以圍籬看管為原則;空屋得辦理標租。
(二)被借占之動產應收回保存;被借占之不動產得予出租或協議無條件保管。
(三)遺產出租,應以代管之期間為限。訂立租賃契約,並約定於公示催告期滿後依法處理時,不得要求任何補償,並經法院公證以取得執行名義。
一六、遺產稅之申報,自公示催告期滿後一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敘明事實,申請延期申報繳納。
一七、遺產有不足清償債權之虞者,代管遺產之地價稅、房屋稅,應俟公示催告期滿後併同其他債權一併處理,免予墊繳。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