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9/16 10:06
隨著社會環境快速變遷及民眾自我安全意識提升,國內保全業正蓬勃發展,至目前為止全國共有516家保全公司,保全從業人員達5萬餘人,惟保全業素質良莠不齊,致有保全公司因管理考核不當,保全人員涉嫌監守自盜等案例,嚴重破壞保全業形象,甚至危害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為健全保全業體質及提升保全人員素質,保障民眾生命財產權益,達成政府「結合民力,共維治安」之使命,並提升整體保全業之形象,促進其健全發展及永續經營,以發揮政府結合民力共同維護治安之效能,爰邀集學者專家、相關部會、市縣政府警察局及公會等機關、團體,召開7次研商會議充分討論,研修完成本修正草案。
本案經本部法規會於96年2月7日 、2月8日 、3月6日 及3月9日 等4次法規審查會審查完竣,並依審查結論重行修正竣事。草案條文修正通過25條,新增15條,刪除現行條文1條,未修正1條,全案共41條。
本次修法特色為系統保全及運送保全專業經營、訂立執行保全業務標準作業辦法、禁止租、借牌、強化保全裝備、負責人反黑條款、證照制度、增訂保全業評鑑依據,並有鑑於日前衛○保全公司發生保全員監守自盜案,為重懲保全業侵害委任人權益及強制一年內遭罰鍰逾新臺幣一百萬元之保全公司退場,特明定得逕行廢止其許可之規定。
另警察機關曾查獲「新○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及「巨○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利用替客戶執行安全維護之名,以暴力等不正當之手段,經營、執行及招攬保全業務,致客戶權益嚴重遭侵害,並經警察機關以組織犯罪等相關刑事罪名一網打盡,惟新○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經營人員,卻另成立「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承攬特種行業之安全維護,並從事暴力圍事工作,經警察機關以刑事罪名查獲在案,該保全公司目前以自行停業,有鑑於此,為避免因不合法而受廢止許可之保全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於未完全反省前即由同一批經營管理階層人員,重新申請,或藉由限制原營業處所新設立保全公司之方法,以防堵其另起爐灶,故本次修法明文禁止保全業負責人從事幫派流氓行為、防範幫派流氓操控保全業、遏止管理階層虛設人頭及嚴防暴力圍事討債,若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逕行廢止其許可。
資料來源: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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