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22日

信託財產的申報,受託人有何相關規定?



2010/09/22 15:40

        隨著信託制度運作的多元化及彈性化,利用信託來作財產規劃及管理案件逐漸增加,信託財產受託人應編配信託扣繳統一編號,並依法應辦理信託所得申報。(請注意!受託人若未依規定辦理信託所得申報會有罰則,本網站每年一月於信託所得申報期間都會一再提醒客戶與讀者,參考文章請點擊連結至本網站公告欄 中之歷年公告)

       信託行為之受託人不論是以信託為業的營業信託或一般的民事信託,不論是個人或法人,應就各信託:

1 分別設置帳簿,記帳各信託之收支項目。
2 亦應依法於每年1月底前向國稅局申報信託所得申報書及相關憑單。

        故信託契約成立後,受託人為個人者,應向該個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編配扣繳統一編號,受託人為法人者,應向法人核准設立登記地址所轄國稅局提出申請。

        此外,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並應辦理營業登記或設立稅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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