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0/01 07:53
1、
申請登記標示前經台灣地方法院於○○以桃院○○執○○字第○○○號辦理限制登記在案,應停止與其權利有關之新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141條)
2、
登記費未繳(或不足),請補繳新台幣○○○○元整。(土地法第76條)
3、
書狀費未繳(或不足) ,請補繳新台幣○○○○元整。(土地法第67條、第79條之2)
4、
本案逾期申請登記,請繳納登記費○○倍之罰鍰,或提出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明文件。(土地法第73條)
5、
同一移轉案件中,各標的物之義務人必須相同。義務人不同之標的物同時移轉於同一權利人之案件,應退回請當事人分件辦理。但如分別訂立契約書且訂約日期相同者,不在此限。(內政部88年8月19日台內中地字第8884312號函)
6、
同一義務人同時移轉不同的物予不同權利人,因屬個別不同之法律行為,應分別訂立契約,並分件辦理。(內政部89年11月24日台內中地字第8971943號函)
7、
本案請查簽「無欠繳工程受益費」戳記。(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件第6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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