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9/26 17:14
【地政士】簡介:
一般民眾要辦理土地、房屋的產權登記、抵押貸款或是辦理繼承、贈與等,都知道要找代書,政府為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保障人民財產權益、提昇專業代理人之水準,健全專業證照制度,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經總統公布「地政士法」,該法並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施行,所以現在代理他人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案件,不但要經過考試及格,並且要向地政處申請開業 執照,以及加入公會,才可以執業,也不再稱為「代書」、「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應該稱為「地政士」。
合法之地政士,應經地政士考試及格,領有地政士證書及開業執照並加入地政士公會後,才可掛牌執行業務,亦即地政士應具備下列條件始可執業:
(一)領有考試院核發地政士(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考試及格證書。
(二)領有內政部核發之地政士(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
(三)領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之地政士開業執照。
(四)加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士公會之會員。
(五)除此之外,地政士的開業執照有效期限四年,期滿前應修滿三十個小時專業訓練課程並換發執照,方可再執業四年,以保持對消費者服務品質之最佳狀態。
(一)領有考試院核發地政士(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考試及格證書。
(二)領有內政部核發之地政士(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
(三)領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之地政士開業執照。
(四)加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士公會之會員。
(五)除此之外,地政士的開業執照有效期限四年,期滿前應修滿三十個小時專業訓練課程並換發執照,方可再執業四年,以保持對消費者服務品質之最佳狀態。
地政士得執行業務範圍:
(一)代理申請土地登記事項。
(二)代理申請土地測量事項。
(三)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稅務事項。
(四)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公證、認證事項。
(五)代理申請土地法規規定之提存事項
(一)代理申請土地登記事項。
(二)代理申請土地測量事項。
(三)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稅務事項。
(四)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公證、認證事項。
(五)代理申請土地法規規定之提存事項
(六)代理撰擬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事項。
(七)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之簽證。
(八)代理其他與地政業務有關事項。
(七)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之簽證。
(八)代理其他與地政業務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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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地政士制】簡介:
為維護不動產買賣雙方權益、保障交易安全,由買方與賣方各自指定合格承辦地政士(代書),雙方會同辦理所有權移轉(過戶)相關事宜之制度。實行雙地政士制的房地產交易中,不論簽約、用印、完稅、付尾款交屋結案等過程,雙方地政士皆需在場。並於辦理所有權移轉、報稅、設定抵押權(貸款)、塗銷原抵押權等重要程序時,規定由雙方地政士會同辦理之地政作案件作業方式,稱為「雙地政士制」。
因為採此方式則地政士非由仲介公司指定;亦非買賣之單方推薦,地政士之費用也由買賣雙方各自負擔,故地政士立場超然,不用成為仲介的附庸配合仲介演出。也較能秉持交易安全原則,不會有利益衝突的問題;更不用擔心交易受影響波及推薦方權益而不敢說實話,所以更能扮演好專業顧問角色。【雙地政士制】確實是保障買賣雙方權益最佳之方法。
地政士在整個房地產交易過程中,於維護財產安全、掌控交易流程、影響案件成敗....等方面可謂最為關鍵及重要;所扮演「專業人士」與「把關者」之角色極為吃重,因此不動產交易、產權登記、設定....等地政相關案件,慎選具品德、口碑、專業之地政士實為最根本之道,更絕無拱手將自己生死門交由他人處置之道理,但在目前仲介公司壟斷「代書指定權」(因為只有他們知道內中利害之處)、一般民眾漠視自身權益、多數地政士為五斗米折腰淪為成交之工具..........之情形,【雙地政士制】觀念之推廣仍有漫漫長路。(版主註:因為深知要推廣雙地政士制阻力很多、仲介公司反彈極大,因此筆者目前採取的是較務實、較溫和之方式來保障客戶權益、維護地政士之主體性,即推出「不動顧問制」服務,有興趣想進一步了解之讀者可點擊參考【推廣「不動產專業顧問制」】)
許多人可能在涉及數十萬或一、兩百萬金錢之訴訟時都會花數萬元以上指定自己的律師,更絕無同意用對造當事人指定律師之理;但購買房地產動輒五、六百萬甚至數千萬元,卻要用仲介指定的地政士(仲介公司地政士的主要任務就是完成交易,因為成交後仲介費才是公司命脈;但代書費還是要客戶出喔)或對方推薦的地政士。對於要多花不到一萬餘元(或根本無需多花代書費;因為代書費本來就是自掏腰包)請自己的地政士卻絕不考慮,這真是難以理喻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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