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8/19 18:44
請注意 ! 因民法繼承篇短期內再次修訂,我國繼承制度又有變革與新的規定,(立院三讀通過時間:民國 98 年 05 月 22 日,總統公布時間為2009/6/10 。因本次修正條文未定有施行日期,所以繼承編修正條文生效時間為2009/6/12 。)請各位讀者先參考全國法規資料庫繼承篇修法之資料。※{版主註:民法部分條文尚未生效
1.97.05.23 修正之民法總則編第 14 條至第 15-2 條之規定,自公布後 一年六個月(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1.97.05.23 修正之民法總則編第 14 條至第 15-2 條之規定,自公布後 一年六個月(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2.97.05.20 修正之民法親屬編修正條文自公布後一年六個月(九十八年 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3.98.01.23 修正之民法物權編修正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九十八年七月 二十三日)施行。}
本次民法繼承篇修正對於我國繼承制度及辦理繼承之程序等有新的影響(例如限定繼承之清算程序),上次民法繼承篇才剛於2008年修正過,本人在上次修法後曾將最新繼承之規定與修法重點匯整,這次短時間內繼承篇又再次修訂,之前整理的文章請一併參考現行法律規定(法律條文具有時效性,對於較重要、影響權益重大之事件或案件,本就應請教專業;不宜僅憑他人的文章、別人的經驗為據。因為法令可能早已變更或已不合時宜了!)。但因本人近期工作較忙且安排較多不動產信託實務課程要上,於工作及課程告一段落,將陸續整理繼承最新之法令規定及相關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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