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6/15 15:54
(一)遺囑的意義:
係遺囑人死亡時,始發生法律效力之單獨行為1199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為確保遺囑人之真意,防止利害關係人之爭執,法律規定遺囑之種類及必須遵守的法定方式。因此,遺囑為要式行為,未依照法定方式為之,則不生法律之效力
係遺囑人死亡時,始發生法律效力之單獨行為1199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為確保遺囑人之真意,防止利害關係人之爭執,法律規定遺囑之種類及必須遵守的法定方式。因此,遺囑為要式行為,未依照法定方式為之,則不生法律之效力
(二)遺囑能力:
(民1186)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16歲者,不得為遺囑→16歲以上而未受禁治產宣告者,均有遺囑能力,縱使為未滿20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亦無須經法定代理人允許,得為遺囑
(三)遺囑自由處分及限制:
(民1187)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是被繼承人之遺贈,在不違反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繼承人不得拒絕履行,因被繼承人處分自己之財產,不許繼承人擅為干與,再者,倘以遺囑作為處分遺囑為目的之行為,若非屬遺產之範圍,則非遺囑所得處分之範圍
※一般傳統作法皆以預立遺囑之方式來避免子女爭產、防止糾紛、完成遺志......。現在有更好、更有效、更節稅、更沒有後遺症的方式----「信託規劃」。遺(可點擊連結【信託規劃】與【傳統繼承取得】超級比一比 參考表)
若能應用「信託規劃」並搭配「信託遺囑」之方式來解決遺產分配、預防紛爭、貫徹遺志.....等其效果則更佳。唯信託規劃基本上是要依委託人信託目的來量身訂造,每個各案皆需依其不同條件與情況來考量或設計;並與當事人詳細討論信託遺囑內容,才能訂出最適合當事人的信託規劃方案。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