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30日

法拍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範例)



2009/05/30 08:42

           
案號
  年度  字第   號
承辦股別

訴訟標的
金額或價額
新台幣                    元
稱謂
姓名或名稱
依序填寫:國民身分證號碼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住居所、就業處所、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郵遞區號、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位址。指定送達代收人及其送達處所。
       












被告


身分證字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性別:男/女 出生年月日:


住居所或營業所及電話:


送達代收人姓名、處所;



身分證字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性別:男/女 出生年月日:


住居所或營業所及電話:


送達代收人姓名、處所;








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事:
訴之聲明
一、鈞院○○年度○○字第○○○號兩造間○○○○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於民國○○年○月○日,持面額新臺幣(下同)○○○元的本票,向被告○○
調借同額現款,並以坐落:::::::::::::的土地為被告設定○○○元的抵押權。
而後原告於○○年○○月○○日已清償上述欠款,被告也同時將該本票退還,並開出清償證
(證一)與原告,原告事後即請訴外人○○○代書辦理塗銷抵押權登記。不意被告竟夥同該
代書偽造原告名義面額○○○元的本票(證二),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鈞院○○年度○○字
第○○○民事裁定),持以聲請強制執行,由  鈞院民事執行處以○○年度○○字第○○○號
執行,查封原告前述土地。
二、按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
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十
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原告借款○○○元,既已清償,債權即已不存在,也就是被告請求的
事由業已消滅,自不得據以聲請強制執行。為此,依據上述規定,訴請判決如聲明所示。







○○○○地方法院民事庭
證物名稱及件數


證一:清償證明。
證二:偽造的本票影本一張。


中          民     國       年       月       日





          具狀人            簽名蓋章




          撰狀人            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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