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5/30 08:33
民 事 聲 明 應 買 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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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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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字第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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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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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標的
金額或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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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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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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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或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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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序填寫:國民身分證號碼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住居所、就業處所、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郵遞區號、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位址。指定送達代收人及其送達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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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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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字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性別:男/女 出生年月日:
住居所或營業所及電話:
送達代收人姓名、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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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聲明應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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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依 年度
字第 號強制執行事件,業將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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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所有不動產查封拍賣,但迄未拍定,經公告應買三個月期間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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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仍在公告期間,聲明人願依公告底價新台幣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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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買,為此提出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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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座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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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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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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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物名稱及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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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具狀人 簽名蓋章
撰狀人 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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