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31日

房屋買賣糾紛------契約已解除買方給付之支票或本票仍未返還,買方聲請假處分(範例)



2009/03/31 15:00


民事聲請狀
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000,000
聲 請 人          00歲(民國000000日生)
(即債權人)        國民身分證字號:0000000000
住:00000縣00市00里0鄰00宅00

相 對 人       男  00歲(民國000000日生)
(即債務人)        國民身分證字號:0000000000
住:00000縣00市00里0鄰00路00
為聲請假處分事:
壹、請求事項:
一、聲請人願為債務人提供擔保,請求裁定就聲請人簽發支票(票號:NO:000000號、發票日:民國000000日、金額:新台幣000,000元、付款銀行:0000商業銀行00分行),於本案判決確定以前禁止債務人向付款人請求付款及轉讓第三人。
二、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貳、假處分之原因:
一、聲請人前與債務人簽立房屋買賣契約書(證據一:契約書),約定價款000,000元。聲請人已簽發支票(票號:NO:000000號、發票日:民國000000日、金額:新台幣000,000元、付款銀行:0000商業銀行00分行)乙紙(證據二:存根),付清簽約款。
二、債務人所出售之不動產有他人設定抵押權,一直未能塗銷,聲請人請求債務人依契約規定於限期內塗銷,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證據三:存證信函及回執)。
三、為此聲請人已依法解除契約(證據四:存證信函及回執),債務人負有回復原狀、返還前揭支據的義務。
四、聲請人擬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債務人返還該支票。且如不及時禁止債務人處分此支票,而任其提示兌領或處分與第三人,聲請人日後將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五、為保全強制執行,聲請人提出前揭證據以釋明上述事實,如認釋明仍有所不足,聲請人並願提供擔保以代釋明,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32條規定,聲請貴院裁定如請求事項所示。
證據:
一、契約書。
二、支票存根。
三、存證信函及回執。
四、存證信函及回執。
此  致
臺灣00地方法院  公鑒
中  華  民  國  00  年  00  月  00  日
具狀人:        (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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