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3/31 11:22
房屋租賃契約書
出 租 人:○○○(以下簡稱甲方)
立契約書人
承 租 人:○○○(以下簡稱乙方)
茲以乙方,為使家庭能有棲身之所,向甲方承租房屋,雙方議定條件如次:
一、房屋所在地及特約限制:
(一)、房屋座落:○○縣○○市○○里○鄰○○路○段○○○巷○○○○○號○樓。
(二)、限制範圍:一樓書房因甲方堆放相關雜物,不在乙方本約之使用範圍,乙方認有甲方所有之不需要之物品,亦可自行放入書房內;地下室二樓之停車位亦不在本約範圍。
二、租賃期間:自民國 年八月○日起算,至 年八月○日止,租期一年,租金於每月○日轉帳或匯款,採先收租金方式辦理;本約另收押租金二月,共二萬二千元,於簽約前完成匯款或轉帳至甲方帳戶,甲方於租賃期滿或解約時無息退還乙方。
三、租金包含範圍及付款方式:每月新台幣一萬一千元整僅包含房屋承租費暨社區管理費二筆,亦不含地下室二樓之停車位,其他水、電、瓦斯、電話費(03-355○○○○)等(含社區公共分攤部分)應由承租使用之乙方自行負擔,相關費用依收到帳單金額或甲方被扣款機關自行扣款之帳戶顯示之金額,於甲方通知五日內完成轉帳或匯款入甲方郵局帳戶(郵局代號:700、局號:0121○○○、帳號:0003○○○)。
四、乙方應依誠信原則善用甲方現有之傢俱及電器用品,以善良管理人之責任使用甲方房屋,若甲方現有之傢俱及電器用品於乙方使用中損壞,乙方應告知甲方,若甲方認有修繕必要,修繕費用平均分擔,本屋亦不得為違法使用或向第三人為轉租或分租。
五、甲方將本身二份鎖匙於簽約完成後,移由乙方使用,乙方不得逕行打造,若有打造必要,須先知會甲方,始可為之,並於退租時,無償將所有持有之鎖匙交回甲方使用。
六、乙方同意代領掛號信及一般郵件予甲方並為轉寄服務,相關郵費同意無償承擔,若有掛號信等急件,應主動以電話或電子郵件通知甲方。
七、本約期滿或中止,乙方應於十日內搬遷,除前揭甲方同意不為修繕之電器及傢俱外,均應回復原狀,若乙方逾期未將物品自行搬遷,乙方願自動放棄物品所有權,由甲方自行處理,並願無條件支付甲方為處理滯留物品而衍生之相關費用。
八、修繕責任:牆壁及樑柱破裂,由甲方負責,並儘速修繕;另門窗、玻璃及燈泡等小損壞,概由乙方自費負責修繕。
九、其他特約事項:
(一)RO逆滲透之濾心,由乙方自費更新。
(二)乙方承租房屋若認有添設或變更設備時,應先經甲方同意;乙方於契約期滿或中止時,應無條件回復原狀。
(三)甲方提供土地及房屋權狀影本並於影本註明「本影本與原本無異」並加蓋印章,供乙方遷入房屋戶籍,以利孩子求學,乙方同意合約期滿或中止將無條件遷出甲方戶籍。
(四)租賃物之房屋稅、地價稅,由甲方自行負擔。
(五)租賃期間之瓦斯費、水費、電費、電話費及自行增加之上網費或有線電視月租費等,均由乙方自行負擔。
(六)雙方於契約存續中,若有解約必要時,不論甲方或乙方皆應提前一個月告知對方,若未於一個月前告知對方解約通知,不論甲方或乙方皆應給付一個月租金金額給對方,以為賠償之用。
本契約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社區管理委員會各執一份為憑。
出租人: ○○○
(甲方)
住 址:○○縣○○鄉○○村○○路○號
電 話:○○○○○○
電子信箱:***@*****.***.**
承租人:○○○
(乙方)
住 址:○○縣○○市○○路○段○○○○○號○樓
電 話:09○○○○○○○○;(03)○○○○○○○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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