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3/31 15:53
為返還土地事件,爰依民法第767條之規定,請求被告除去系爭作物並返還土地與原告,
依法起訴事:
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將座落00縣00鄉00段000地號土地上之農作物除去,並將土地返還原告。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所有位於00縣00鄉00段000地號土地為原告所有,此有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證據一);被告無正當權源,竟占用原告上開土地,種植蔬菜等農作物(證據二:
照片0張),請求被告除去系爭作物並返還土地與原告。
二、原告前於民國00年00月00日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限期返還土地(證據三),被告逾期
不為處理,原告只好依法起訴,提起本案。
三、請 鈞院要求被告限期提出合法使用前揭土地之證明文件;若逾期不為提出,即為非
法使用。
四、原告為土地所有權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原告所有之前揭土地者,得請求返還之,
民法第767條前段訂有明文,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
揆諸前揭主張,請 鈞院賜判決如訴之聲明,實為感德。
證據:
一、土地登記謄本。
二、照片0張。
三、存證信函暨回執各乙份。
此致
臺灣00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中
華 民 國
00 年 00 月 00 日
具狀人:
(私章)
很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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