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受益費是否由拍定人繳納:
(1)工程受益費是指各級政府於該管區域內,因推行都市建設,提高土地使用,便利交通或防止天然災害,而建築或改善道路、橋樑、溝渠、港口、碼頭、水庫、提防、疏濬水道及其它水路工程,應就直接受益之公私有土地及其改良物,所徵收的受益費稱之(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二條參照)
(2)工程受益費條例第六條規定:
「就土地及其改良物徵收受益費之工程,主辦工程機關應於開工前三十日內,將工程名稱、施工範圍、經費預算、工程受益費徵收標準及數額暨受益範圍內之土地地段、地號繪圖公告三十日,並於公告後三個月內,將受益土地之面積、負擔之單價暨該筆土地負擔之工程受益費數額,連同該項工程受益費簡要說明,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以書面通知各受益人。就車輛、船舶徵收受益費之工程,應於開徵前三十日將工程名稱、施工範圍、經費預算、工程受益費徵收標準及數額公佈之。就土地及其改良物徵收之工程受益費,於各該工程開工之日起,至完工後一年內開徵。第一項受益範圍內之土地及其改良物公告後之移轉,除因繼承者外,應由買受人出具承諾書,願依照規定繳納未到期之工程受益費,或先將工程受益費全部繳清,始得辦理移轉登記;經查封拍賣者亦同。」
(3)依此規定,若原所有權人(債務人)有欠繳已開徵之工程受益費,而稅捐機關在參與分配後,若無法獲得足夠的分配款可支付原所有權人(債務人)所欠繳之工程受益費時,拍定人需先將欠繳之工程受益費「代為繳納」,才能辦理移轉登記,而對於已公告尚未開徵之工程受益費,拍定人則必需「提前繳納工程受益費」或「承諾開徵時再繳納」,若日後拍定人有出售該房地時,可將已繳納之工程受益費自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扣除。
A.拍賣土地防止逃漏工程受益費之規定:
地政機關受理經公告徵收工程受益費範圍內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案件,應憑申請人之有關書表,經稅捐稽徵機關「加蓋已繳清」或「以出具承諾繳納之戳記」再予登記,為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六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六十五條所明定。核其立法意旨,乃在由稅務及地政機關共同防止工程受益費之逃漏。是以法院查封拍賣之土地承受人,因不必辦理移轉現值申報,致稅捐稽徵機關無法轉告先將工程受益費繳清或出具承諾書,似此案件,應請地政機關於受理此類移轉登記申請時,告知申請人仍應先持件前往稅務機關,經查證有無欠繳工程受益費或辦妥承諾清繳等手續,並加蓋上項戳記後,再據以辦理移轉登記,以防止逃漏。(財政部六十九年台財稅第35513號函)
B.法院查封拍賣之土地及其改良物,其欠繳或應繳未到期之工程受益費,如何管制以免逃漏:
一、查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工程受益費向公告徵收時之土地所有權人徵收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受益範圍內之土地及其改良物公告後之移轉,除因繼承者外,應由買受人出具承諾書,願依照規定繳納未到期之工程受益費,或先將工程受益費全部繳清,始得辦理移轉登記;經查封拍賣者亦同。故工程受益費一經公告,其受益人之繳納義務即已確定。
二、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規定,工程受益費公告徵收時,公告副本須於當日送達稅捐稽徵機關,地政及財政機關,故經查封拍賣之土地及其改良物是否有欠繳,應繳未到期或應繳而未開徵之工程受益費,貴府應可事先知曉,本案仍請貴府依照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項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要求各機關密切配合,確實依照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內政部七十三年八月十七日台內營字第25073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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