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3/28 01:14
出售房屋如何舉證財產交易損失以節稅:
依據所得稅法規定,財產交易損失可以扣抵當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如果當年度不夠扣抵,可以以後3年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所以納稅人如有財產交易損失,不要自認倒楣,應舉證列報扣除減稅。
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的認定,是以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去原來取得成本和一切改良費用後的餘額。餘額為正數就是所得;餘額為負數就是損失。
國人最常見的財產交易有房屋及有價證券的買賣,賣房子或股票有了虧損要怎麼申報扣除呢?其中由於股票(指上市股票)買賣停徵證券交易所得之所得稅,所以即使有損失也不能扣除;而賣房子有了虧損則要將買進和賣出的相關文件準備齊全,做為報稅時列報扣除的憑證。
個人與銀行及證券商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其交易起始日在95年8月16日後且交易完結日為9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者,依據財政部95年8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504525760號令及95年12月20日日台財稅字第09504555970號令規定應計算所得課稅,其交易所得應依規定課徵所得稅,交易損失可抵財產交易所得。
這些相關文件究竟包括那些項目呢?有原始買賣契約書(即俗稱之私契)、收付款的紀錄證明、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監證或公證費、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土地增值稅、裝璜費等等,在支付這些費用時,相關收據和憑證都要盡量保存好,以利舉證。
如果出售房屋提不出買賣證明文件,稽徵機關會參照當年度財政部核定的當地「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向售屋人課稅。依該標準是不考慮納稅人出售房屋可能虧損情況,而一律按一定標準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稅,非常划不來。因此保存相關單據和憑證是相當重要的。
個人出售房地未劃分價格者,其房屋交易損益如何計算
個人出售房地,如能提示買進及賣出該房地之買賣契約書,且該契約書附有收、付價款之紀錄或另有收、付價款之憑證,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可分別提示買賣時房屋、土地之各別價格,以憑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但如未劃分或僅劃分買進或賣出房地之各別價格者,應以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價,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其如有財產交易損失者,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1規定,自當年度及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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