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3/31 22:43
民事起訴狀
案號:
股別: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元
原
告
身分證字號:0000000000
男
民國○○○年○月○○日生 服務
住:○○縣○○市○○街○巷○○號
郵遞區號:00000
電話:(00)0000000
被
告
身分證字號:0000000000
男
民國○○○年○月○○日生 服務
住:○○縣○○市○○街○巷○○號
郵遞區號:00000
電話:(00)0000000
為請求加倍返還定金事:
訴之聲明:
一、請求判命被告給付原告新台幣○○○○元及自民國九十○年○月○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查被告所有位於○○縣○○市○○路○○號之房屋,於民國九十○年○月○日同意出售給原告,並於同日收取新臺幣○○○○元之訂金(詳如定金收據),被告原應於民國九十○年○月○日依約定完成簽約程序,但卻遲不履行,雖經多次催促迄今仍未見履約誠意,爰以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為解除買賣契約之意思表示。
按本件房屋買賣契約之未能履行,係因被告違約所致,依民法第249條第3款規定,被告自應加倍退還其所收受之訂金,並負擔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為此原告依法訴求,懇請 鈞院賜判決如原告訴聲明之判決,以維權益,
謹 狀
臺灣○○地方法院 公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 月 ○○ 日
具狀人
(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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