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3/31 22:13
民事起訴狀
案號:九十○年度○字第○○○○號
股別:○
訴訟標的金額:00000元
原
告 身分證字號:0000000000
男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公 住:○○市○○路00巷00弄00號 郵遞區號:000
電話:00-0000000 0000000000
被
告 身分證字號:0000000000
男 民國○○年○月○日生 無 住:○○市○○街00巷00號 郵遞區號:000
電話:00-0000000 0000000000
為請求遷讓房屋及損害賠償新台幣00000元,依法提起訴訟事:
訴之聲明:
一、請求判令被告將座落○○市○○里○○街00巷00號房屋全部遷讓返還原告;並賠償新臺幣○○○○○元,及自民國九十○年○月○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按月賠償○○○○元。
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緣原告於九十○年三月一日將向前揭房屋交由被告為租賃,約定租金每月新台幣(以下同)0000元、水電等費用承租期間由被告自行負擔;惟被告僅交付押租金00000元,其餘各期之房租及水電等費用均未支付,至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止,被告遲付租金已達五月(每月租金0000元,分別為三月、四月、五月、六月及七月均未給付,共計00000元,扣除押租金00000元後,仍逾期3.75月,共計欠繳租金00000元),另未給付四月至七月之水電費(計四個月,共計0000元),二者總計00000元。
二、為催告被告給付積欠租金等事宜,亦依契約上載明之地址,以存證信函為通知,並載明若逾期不為給付欠款,即為終止租賃契約之意思為告知,亦遭收件人遷移不明致無法為收件之困擾;為解決紛爭,原告亦聲請 鈞院於民國九十○年○月○日同意將前揭存證信函為同意公示送達之裁定,並經 鈞院於民國九十○年○月○日以高○裁字第○○○號裁定公示送達在案,並經原告完成刊登程序檢陳證物向法院完成陳報在案。
三、若被告應為送達之處所仍為不明,聲請 鈞院同意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為公示送達。
四、若被告經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仍不為到場,亦聲請 鈞院同意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為此依法狀請 鈞院賜判決如訴之聲明,以符法治,以息訟源,實為德便。
證據:
一、房屋租賃契約影本乙份。
二、存證信函影本乙份。
三、鈞院公示送達裁定影本乙份。
四、刊登報紙證明資料影本乙份。
謹 狀
臺灣○○地方法院 公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 月 ○○ 日
具狀人
(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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