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3/31 22:52
民事起訴狀
案號:
股別: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元
原
告 身分證字號:0000000000
男
民國○○○年○月○○日生 服務
住:○○縣○○市○○街○巷○○號
郵遞區號:00000
電話:(00)0000000
被
告 身分證字號:0000000000
男
民國○○○年○月○○日生 服務
住:○○縣○○市○○街○巷○○號
郵遞區號:00000
電話:(00)0000000
為請求給付違約金事:
訴之聲明:
一、請求判命被告給付原告新台幣○○○元及自民國九十○年○月○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查被告所有位於○○縣○○市○○路○○號之房屋,於民國九十○年○月○日以新台幣○○○○元出售給原告,並於同日完成房屋買賣契約及價金新台幣○○○○元之付款,雙方為保障彼此權利,於契約中特約被告應於民國九十○年○月○日前完成騰空該房屋並辦畢該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如有違約,致解除契約時,被告應負擔新台幣○○○元之違約金。
熟料被告並未依約完成交屋及移轉登記程序,且多方遷延,遲不履行,原告不得已,只好依法解除契約,向被告請求本金新台幣○○○○元及違約金新台幣○○○元,而被告僅退還本金新台幣○○○○元,對違約金新台幣○○○元拒絕為給付。
按本件房屋買賣契約之未能履行,係因被告違約所致,依民法第250條規定,被告自應支付違約金,並負擔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為此原告依法訴求,懇請 鈞院賜判決如原告訴聲明之判決,以維權益,
謹 狀
臺灣○○地方法院 公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 月 ○○ 日
具狀人
(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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