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8日

永佃權、地上權、地役權登記



2009/03/28 02:04


永佃權. 地上權. 地役權
一、永佃權意義:
永佃權,一名佃或佃權,乃支付佃租永久在他人土地上為耕作或牧畜之權。永佃權為不動產物權,故其發生不論為設定或讓與,均須以書面為之,並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永佃權之性質,對所有權而言,為限制物權,不問所有權如何變動,於永佃權不生影響;對擔保物權言,為用益物權,與昔日之田面權,內容類似。永佃權,因其存續期間為永久,故約定期間者,適用關於租賃之規定;因其為存在於他人所有土地上之權利,故以房屋為同內容之契約標的者,則屬於債權之契約。永佃權之土地,不得出租或出典,但將永佃權讓與他人則非法之所不許,惟受讓人對於讓與人積欠之租金,應負償還之責任;二者合計達二年之總額者,除另有有利於永佃權人之習慣外,構成撤佃之原因。撤佃為形成權,以向永佃權人意思表示為之,屬於單獨行為,無待於受意人之同意。若當事人以特約禁止讓與者,效力如何?法無明文,應解為其特約未經登記者,僅是對抗相對人,不生物權之效力。永佃權人間或永佃權人與所有人間,有關於相鄰關係規定之適用,但民法物上請求權之保護規定,依法僅所有權及地役權有其適用,永佃權遭受侵害,須依關於占有之規定謀求救濟。
以在他人之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經訂立書面契約後,向該管地政事務所申辦地上權設定所為之登記,謂之地上權設定登記。
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經訂立書面契約後,向該管地政事務所,申辦地役權設定所為之登記,謂之地役權設定登記。
支付佃租,永久在他人土地上為耕作或畜牧,經訂立書面契約後,向該管地政事務所,申辦永佃權設定所為之登記,謂之永佃權設定登記。
地上權、地役權、永佃權設定後如有讓與、繼承等移轉情事,向該管地政事務所申辦地上權、地役權、永佃權移轉所為之登記,謂之地上權、地役權、永佃權移轉登記。
地上權、地役權、永佃權設定後,如權利範圍、利息或地租、權利存續期限等有變更情事,向該管地政事務所申辦地上權、地役權、永佃權內容變更所為之登記,謂之地上權、地役權、永佃權內容變更登記。
原住民得以其自住房屋基地或林地申請原住民保留地設定地上權登記。

二、應備文件:
申請地上權設定應備文件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地上權設定契約書正副本
(三)所有權狀
(四)申請人身分證明
(五)義務人印鑑證明
(六)其他依法律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申請地役權設定應備文件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地役權設定契約書正副本
(三)所有權狀
(四)申請人身分證明
(五)義務人印鑑證明
(六)其他依法律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回代書服務目錄總覽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