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8日

典權登記



2009/03/28 02:06

典權登記
一、典權之定義 :
典權者,謂支付典價,占有他人之不動產,而為使用及收益之權。其社會意義在使土地所有權人 ( 出典人 ) 可獲得資金以融通, 但又不喪失所有權, 而另一方沒有所有權 ( 即典權人 ) 可占有不動產而為使用收益, 且日後尚有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之機會.
例如一公務員有土地一塊不知如何經營處理, 又不想賣, 一商人想在此塊土地上蓋一間商店做生意, 於是設定典權, 商人付典價, 期限多少年, 占有不動產而為使用收益, 商人變成典權人, 公務員為出典人, 互蒙其利.
支付典價占有他人之土地或建物,而為使用及收益,經訂立書面契約後,向該管地政事務所,申辦典權設定所為之登記,謂之典權設定登記。
典設定後如有讓與、轉典、繼承等移轉情事,向該管地政事務所申辦典權移轉所為之登記,謂之典權移轉登記。
典權設定後,如權利範圍、典期等有變更情事,向該管地政事務所申辦典權內容變更所為之登記,謂之典權內容變更登記。

二、應備文件
申請典權移轉登記應備文件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土地建築改良物他項權利移轉契約書正副本
(三)他項權利證明書
(四)申請人身分證明
(五)義務人印鑑證明
(六)其他依法律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申請典權設定登記應備文件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土地建築改良物典權設定契約書正副本
(三)所有權狀
(四)申請人身分證明
(五)義務人印鑑證明
(六)土地增值稅繳納或免稅證明書(土地設定典權時檢附)
(七)契稅繳納或免稅證明書(建物設定典權時檢附)
(八)其他依法律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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