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3/28 01:51
一、定義:又稱為保全登記和暫時登記,乃為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所為之登記。即為保全請求權人(或債權人)之權益,暫時凍結登記名義人土地權利之一部或全部處分權,以調和登記之絕對效力。其種類如下:
1. 預告登記(實務上最常用,也是唯一可用)
2. 查封登記
3. 假扣押登記
4. 假處分登記
5. 破產登記
6. 其他依法律所為禁止處分之登記
二、應備文件:
1. 土地登記申請書
2. 登記清冊
3. 土地建物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
4. 土地建物登記名義人印鑑證明
5. 請求權人及登記名義人之身分證明
6. 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7. 其他依法律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2. 登記清冊
3. 土地建物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
4. 土地建物登記名義人印鑑證明
5. 請求權人及登記名義人之身分證明
6. 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7. 其他依法律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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