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3日

公告: 信託財產受託人應辦理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並於106年2月6日前申報信託所得!

敬告各位客戶及讀者,依所得稅法第92條之1規定,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於每年1月底前,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信託所得,今年因遇連續假期(農曆新年連假自1月27日起至2月1日止),故申報期間自10611日起延至同年26日止,請各受託人儘早申報,以免逾期申報被罰。


曹慶好顧問貼心叮嚀: 信託財產縱使無所得發生,亦應填具信託所得申報之信託財產目錄,受益人各類所得明細表等,於10626日前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或是在105年期間有辦理中止信託(如塗銷信託、受託人處分、信託歸屬……)等行為的,仍應就當年度實際信託管理期間的所得辦理申報。

如有委託本所代理申報的,請於1/20前備妥相關資料,送交本所,詳細事宜請聯絡: 曹慶好地政士事務所  助理段小姐 TEL: 0920570258      03-368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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