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9日

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補助學員參訓契約書(參考範本)


參考範本      產業人才投資方案(產業人才投資計畫)                       補助學員參訓契約書
封面(略)本契約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存乙份
契約審閱權
本契約業經消費者已攜回審閱5日以上。
(內文)
立約人 學員:(以下簡稱甲方)
訓練單位:(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約定下列各條款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於中華民國○○年○月○日收受本定型化契約書。
第二條 參訓班別名稱:○○○○○○
補助計畫名稱:產業人才投資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第三條 訓練期間:
自中華民國○○日至○○日止。
第四條 課程時數:授課總時數  小時。
第五條 繳費方式
(一)繳費項目及金額
甲方繳交每人訓練費用總金額為新臺幣    元。
(繳費金額欄位不得空白,未明列者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
(二)乙方收取費用應開立正式收據或發票,於結訓後檢附收執聯正本,將上開憑證正本函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以下簡稱分署)申領補助費,甲方不得異議。
第六條 參訓及補助資格
(一)甲方同意依本計畫規定檢附參訓必要之個人資料,包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存摺影本及全額補助對象佐證資料等,交由乙方彙整資料向分署辦理請領補助費。
(二)甲方應確認開訓當日於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農民保險在保,且同意乙方及分署對於甲方開訓當日之就保、勞農保資格進行檢核,必要時,甲方須提供乙方開訓當日仍在保之投保明細表影本。參加職前訓練期間,接受政府訓練經費補助者(勞保投保證號前2碼數字為09訓字保之參訓學員),或投保狀況僅為裁減續保或職災續保之參訓學員,不予補助訓練費用。
(三)甲方須取得結訓證書或學分證明,且缺席時數未逾訓練課程總時數四分之ㄧ,並填寫本計畫參訓學員意見調查表後,由乙方彙整資料向分署辦理甲方之補助費申請。若甲方符合本計畫補助之一般身分者,由分署補助訓練費用總額百分之八十;全額補助身分者符合本計畫補助,補助全額訓練費用。
(四)甲方屬全額補助對象者,應依本計畫作業手冊規定檢附相關文件,於本計畫學員補助申請書中切結。甲方提供之證明文件不實,經查屬實者,應負相關法律責任,不得異議。
第七條 退費辦法
(一)甲方如已繳費,且因個人因素(包含不符補助參訓資格)退訓者,學分班依教育部退費標準規定辦理,非學分班依下列規定辦理:
1.於開訓前退訓者,乙方最多得收取核定訓練費用之百分之五,餘退還甲方。
2.已開訓但未逾訓練課程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乙方應退還核定訓練費用百分之五十。
3.甲方於已逾訓練課程總時數三分之一時退訓,不予退費。
4.需匯款退費者,甲方應自行負擔匯款手續費用,或於退款金額中扣除;乙方應於一個月內將費用退還甲方。
(二)乙方受理甲方報名並收取費用後(以收據開立時間為準),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應於一個月內將已收取之費用金額退還甲方:
1.因故未開班。
2.未能如期開班。
(三)乙方受理甲方報名並收取訓練費用後(以收據開立時間為準)變更訓練時間、地點等,致甲方無法配合而退訓者,乙方應於一個月內依甲方剩餘未上課時數佔訓練課程總時數之比例退還訓練費用,以匯款退費者,由乙方負擔匯款手續費用。
(四)訓練單位因涉及刑事案件經移送司法機關偵辦,致甲方無法於結訓後六個月內取得訓練補助費,應於一個月內先全數墊還補助款項。
(五)因乙方因素而致訓練班次遭分署撤銷核定,甲方要求乙方於一個月內退還甲方已繳納之費用全額。
第八條 甲方有以下情事之一,分署不予補助:
(一)為自己或他人偽造文書或以不實資料報名申請補助。
(二)提供個人身分資料供他人參訓或代他人參訓。
(三)參訓期間實際到課情形與簽名內容不符、代他人或請他人代為簽名者。
(四)缺席時數逾訓練課程總時數四分之ㄧ。
(五)未取得結訓證書或學分證明。
(六)未填寫本計畫參訓學員意見調查表。
甲方若欲放棄參訓或退訓時,得依規定辦理退費。參加職前訓練期間,接受政府訓練補助者,該期間不得同時參加本計畫訓練課程及申領本計畫之補助。但於參加本計畫訓練課程期間,發生非自願性失業情事者,不在此限。
第九條 甲方同意乙方於辦理本訓練課程及相關事項所必要之特定目的範圍內,蒐集本人資料。乙方並得依據甲方提供之個人資料,於前開事項範圍內與甲方聯絡。甲方對所提供之個人資料,具有查詢或請求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或更正之權。甲方同意乙方配合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其分署行政作業保存個人資料十年,期限後由乙方主動或依甲方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刪除甲方個人資料。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將甲方個人資料提供第三人或作不當之利用,其法律效果,依相關法律辦理。
第十條 本契約各條款如有疑義時,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有利甲方之解釋。
第十一條 甲方於受訓期間或結訓後仍需配合補助計畫之主管機關、訓練單位辦理不預告訪視、訓練績效評估及追蹤考核。
第十二條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本計畫暨作業手冊辦理,並遵循相關法令及誠實信用等原則公平解決之
第十三條 甲乙雙方就訓練相關權利義務事項發生爭議時,由訓練班次所在分署進行協處,因本契約有關事項涉訟時,甲、乙雙方合意以訓練班次所在地所屬轄區地方法院為其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四條 本契約乙方應明定相關參訓規章或須知,並得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具同等之效力。如與本契約牴觸者,其牴觸部分以本契約為主。
第十五條 本契約之附件及相關廣告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並自簽約日起生效
立約書人學員(簡稱甲方):    (簽章)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通訊地址

訓練單位核准立案名稱全名(簡稱乙方):
核准字號
(公立大專校院免填)
代表人姓名:    (簽章)
聯絡電話
單位地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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