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4日

最新奢侈稅(特銷稅)相關新聞--整理民國103年起~今


版主曹慶好註:整理自民國103年起至今,最新之奢侈稅(特銷稅)相關訊息。資料來源---主要來自國稅局發佈新聞,其中有許多【實際案例】。對於「短期售屋者」及「不動產投資者」而言,這些血淋淋的教訓具有極高參考價值。
        本人所開辦不動產課程及本網站所傳播知識皆一貫堅持專業良心,絕不講害死人不償命的大話(常被學員質疑為何別的名師都有節稅妙招;而曹顧問總是建議奢侈稅沒有節稅巧門要擺兩年再賣,是不是曹老師根本不懂節稅規劃....),希望售屋者及投資者能詳細瞭解正確資訊及避免錯誤決策,勿再聽信只顧銷售業績之仲介、代銷...等業務話術(他們的專業是銷售,絕非節稅規劃),或滿嘴唬爛之投資顧問、節稅專家...等不實之言(許多理財投資專家或稅務專家根本不懂不動產)畢竟只要奢侈稅尚未落日,它還是最可怕的不動產稅啊!

1.夫妻之一方銷售自配偶取得之房地,持有期間計算已有放寛(2015.03.13)

2.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採自行申報繳納制,國稅局不會主動發單通知繳納(2015.02.24)

3.出售配偶贈與之不動產,得將配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2015.01.29)

4.個人從事不動產相關交易,所得稅及特銷稅之徵免規定(2014.12.26)

5.民眾出售不動產應據實申報繳納特銷稅,以免遭補稅處罰(2014.12.19)

6.買方代為繳納之特銷稅應併入出售不動產之銷售價格,計算繳納及申報特銷稅(2014.12.18)

7.納稅義務人出售持有期間2年以內之房地,須符合特定條件始能排除課徵特銷稅。(2014.12.10)

8.納稅人銷售持有2年內之不動產,若非依都市更新條例分配取得之房地,仍須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2014.11.27)

9.由買方支付(補貼)賣方所應繳納之特銷稅款,應計入銷售價格課徵特銷稅(2014.11.25)

10.出售不動產應按收取之全部代價報繳特銷稅,不可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2014.11.11)

11.免課奢侈稅之戶數認定原則(2014.11.07)

12.出售持有2年內之房屋及土地,如部分或全部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應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2014.11.06)

13.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之排除要件相關說明(2014.10.21)

14.以「預告登記」方式延長房地持有期間規避特銷稅,遭補稅處罰,得不償失!(2014.10.16)

15.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課稅疑義說明(2014.10.14)

16.個人出資以他人名義買房地,嗣後出售利益歸出資者,出資者應課特種貨物及勞務稅(2014.10.09)

17.所有權人出售房地,協議由買方補貼賣方應繳納之特銷稅款,應依規定計入銷售價格課徵特銷稅(2014.09.04)

18.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地,請注意奢侈稅相關法令規定(2014.08.15)

19.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土地,應依規定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免受罰(2014.08.04)

20.出售持有未超過2年房地僅有「已成年直系親屬」設立戶籍,並不適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排除課稅規定(2014.07.30)

21.出售供出租使用且持有期間在2 年以內之不動產應申報繳納特銷稅(2014.07.21)

22.假藉倒填不動產買賣契約立契日規避特銷稅,小心補稅遭罰!(2014.07.17)

23.出售持有期間未滿二年的房地,如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之情事,應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2014.07.11)

2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所稱辦竣戶籍登記之對象並不包含所有權人或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2014.07.10)

25.持有2年內的停車位和他人交換,應報繳特銷稅(2014.06.23)

26.藉讓與預售屋權利之名,行規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實,將加重處罰(2014.06.12)

27.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專案查核作業即將開始,請民眾把握機會,先行自我檢查(2014.04.16)

28.民眾遇有特銷稅徵免疑義,可提供個案事實資料向戶籍地稽徵機關洽詢(2014.03.20)

29.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之課徵範圍(2014.02.27)

30.請注意特銷稅持有期間之迄日計算為訂定銷售契約日(2014.02.19)

31.銷售坐落於公共設施保留地上之房屋免課特種貨物及勞務稅(2014.01.24)

32.免除買受人部分價款,對契約約定價格並無影響,仍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2014.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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