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9日

【與「自用住宅」相關之「不動產稅賦」實務問答】



2013/06/18 22:39

請問如果這一生一次的自用住宅房屋賣了,下一間購物還可以申請自用住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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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回覆如下)
您好:

由於您的提問內容涵意不明,因此僅就與「自用住宅」相關之【不動產稅賦】擇要簡述,若有回答不周之處,尚祈包涵。

.地價稅 :
自用住宅房屋賣了,再購屋只要仍符合《自用住宅地價稅優惠》之規定(例如無出租、無營業等六大基本要件皆符合),就可以繼續享有夫妻一處(或直系親屬設籍不限一處)之自用優惠稅率。請您注意 :《自用住宅地價稅優惠》並無「一生一次之限制。

.土地增值稅 :
在此合先敘明:由於土地增值稅是〔移轉稅〕,因此,只有於「所有權變更時才會有稅捐問題產生(:含課徵、免稅、暫不課徵、寄存等情形),所以只要不發生土地所有權移轉之事由(例如買賣、贈與、拍賣、交換、信託處分等原因),土地持有期間根本就沒有土地增值稅之課徵。
另須注意的是:發生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之事由時,並非皆得主張《自用住宅》,例如贈與、交換等權利移轉,就僅能依『一般稅率』課徵增值稅。一定是自用住宅『買賣』(含一般買賣、法院強制拍賣、自益信託處分);且又符合相關規定者,方得主張每人一生一次之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
釐清以上觀念後,才有可能回答您的問題 : 一生一次的自用住宅房屋賣了,再購屋於出售時就不能再享有每人一生一次之自用土地增值稅優惠了。於此已享用過優惠稅率者若仍要合法適用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除了退而求其次去配合較嚴苛之『一生一屋』相關規定外,若想省稅就需靠用心去『節稅規劃』(例如:土地所有權人之配偶若尚未使用過每人一生一次之自用土地增值稅優惠,在高額土增稅之案件,即可善加運用夫妻財產移轉可免稅之規定。例如:土地所有權人可利用遺產稅大幅調降,若計入免稅額實質上已比增值稅自用稅率更低,而以【遺囑信託】或【遺贈規劃】來節省鉅額稅捐)以完成土地增值稅之節稅目標。
當然,土地增值稅之節稅方法與手段非常多樣化(例如:增值稅「自用住宅重購退稅」無次數之限制、例如:自用優惠有每人一生一次之限制但「無一處之限制」等,皆能有效達到《輕稅》甚或《免稅》之目的),但請您要注意 : 『節稅規劃』之重點不在於〔節稅〕;而在於〔規劃〕,在此再次善意提醒您,只要涉及『節稅規劃』這樣的高專業度問題,就絕無可能憑網路留言或知識+提問就能解決;您只會遇到 "半桶水" "招搖撞騙之徒"

.奢侈稅:
一生一次的自用住宅房屋賣了,再購屋於出售時是否得主張《自用住宅》而豁免【奢侈稅】? 這個問題若非「專題課程」或「個案諮詢」,請恕本人無僅靠幾百字文章就能解釋的功力。雖然我有開設【不動產實務(實戰)課程】,但必須承認甚至有些同學聽完了三個小時的『奢侈稅專題』,還會抱怨說:曹老師的其它專題課程都精彩又實用;唯獨《奢侈稅》講得零零落落,還不如一般的「代書」或「仲介來的專業。因為他們都會告訴賣方非常多『避稅』的撇步或絕招,為何曹老師就只會建議:「最好擺兩年再說」,或只會推託:「需要視個案實際情況而定」……
我何嘗不知『信言不美』及『忠言逆耳』之理,但基於對《專業》與《良知》之堅持,我還是選擇〔講真話〕。
我真的不知道再購屋於出售時以《自用住宅》規避奢侈稅之「撇步」或「絕招」是否可行???但我很肯定的知道:若貿然聽信「仲介銷售人員(:這些都是專業人員,但千萬不要誤會了以為他們是「房地產專業人員」,要認清他們的專業主要在〔搓合成交〕)或「特約代書」(:地政士之職責為「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保障人民財產權益」,但特約代書早就喪失《主體性》而淪為「保護不動產成交,保障仲介公司權益」之工具了)之言,其後果絕對是很嚴重的。宜慎之!慎之! (還有,我可以跟您賭一塊錢,保證當發生嚴重後果時他們不會幫您買單)

祝您       圓滿如意
                                                                       曹慶好敬上  2013.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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