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25日

關於【他益信託受益權查封】之相關實務問答


2013/01/25 23:40

游兄您好:
謝謝您贈送的『宜蘭名產』,真的非常好吃。更對游兄為了「精進專業」、「服務客戶」而不辭辛苦,每周自宜蘭來台北共同學習研討【信託規劃】之用心感佩。

「理論」上,受益權若已被查封;當然委託人就不能變更受益人了。
但是畢竟本網站強調的是【不動產信託實務】、且本人開設信託課程也是以「實戰」或「實用」為主軸,所以以下就針對〔不動產信託〕我從【務實】的角度來回答您的問題。

1. 委託人已經將不動產信託出去了,因為不動產是依『登記』為準,這不動產於辦畢信託登記後,在「法律形式」上及「實際外觀」上就已經不屬於委託人所有。委託人之債權人如有以非於信託前存在於信託財產之權利非因處理信託財產所生之權利,或法律未設有特別規定,而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者,係屬違反信託法第12條第1項規定,自不應允許委託人之債權人,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且若為他益信託,信託利益係由委託人以外之受益人享有,自然亦無『得由委託人之債權人查封第三人的受益權』之理由,故在【實務】上,不易發生委託人之債權人《查封扣押他益信託之受託財產》或《查封扣押他益信託受益權》之情形。就算真的發生了這樣的情形,則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任一人皆得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信託法第12條第2項),以撤銷該強制執行。

2. 受託人名義下之信託財產,形式上雖屬受託人所有,但在「實務操作」上,受託人之債權人於聲請強制執行時,尚須向執行法院呈報債務人(即受託人)之一切責任財產,若為《不動產》則尚需檢附土地與建物謄本。因為謄本上即會註明該不動產係為信託財產,已有『公示作用』,並應受信託法第4條及第12條之保護。故受託人之一般債權人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則委託人、受益人及受託人亦皆得依信託法第12條第2項,對受託人之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也就是說在實務上也不會發生受託人之債權人《查封扣押他益信託之受託財產》或《查封扣押他益信託受益權》之情形(:當然我只是用簡單扼要之方式以 ”一般債權人” 為前提,作一原則上規定之概述,像是信託前就已存在的抵押債權人,或是因處分信託財產而產生債務責任之債權人…等特殊情況,還是會有例外之規定,但為避免離題太遠,就暫省略不扯太多)

3. 受益人並非信託財產名義所有人,受益人之債權人對信託財產當然無法強制執行,最多僅能對受益人之受益權強制執行。 受益人之債權人若係對受益權強制執行是在『自益信託』的情形,因為委託人兼受益人,擁有受益權及之後取得之信託利益,因此查封扣押受益權較無問題,但若在【他益信託】的情形,就比較難講了,因為就還需要視委託人與受託人所設立之他益信託之「信託目的」、「信託本旨」等契約內容再個別而定了(像是若其信託目的在於兒童或心智障礙者或老年人晚年安養照顧等特定受益人之「教育」、「醫療照護」、「生活上所需」,若受益權受強制執行將有違信託本旨)

信託具有強大的隱匿財產效果,尤其是他益信託受益權,由於從土地謄本與權狀資料上無法得知誰是信託受益人,實務上受益人之債權人根本難以下手查封扣押,等於是從根本上去杜絕防範資產保護問題。 還有,信託最大的特性就是具有【彈性】及【靈活度】,像是在受託人分配信託利益於受益人前,受益人之受益權僅為期待權,對受託人及信託財產均無請求權,則受益人之債權人對於他益信託類型之受益權強制執行在實務上而言,可能會因為根本沒有實益而不會有查封扣押的念頭,就更不用說還有受託人保留變更分配比例受益人拋棄受益權....等手段之運用了。

總而言之,若經過妥善規劃,他益信託比起自益信託」而言,更能達到保護信託財產,維護信託之目的。這也是為何我在課堂中再三強調信託一定要規劃,絕不便宜行事辦假信託,為何我會一再苦口婆心告誡同業不能只辦自益信託;一定要不怕麻煩多利用他益信託之優點;為何我會堅持信託契約內容非常重要,絕對不能有制式範本,一定要依受益人(或委託人)需求量身訂製之原因啊!

                 祝 萬事如意
                          曹慶好敬上 2013.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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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則留言:

  1. 曹顧問您好,想跟您請教若是建商為自益信託,已有債權憑證的債權人應如何向法院申請扣押受益權成功機率較大?另外是否成功扣押受益權後,即可針對受益權做強制執行(拍賣受益權)呢?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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