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8/26 00:45
信託登記審查修訂要項(節錄100年10月版增訂)
曹慶好整理(更新日期2012.06.10)
第
四
節
塗
銷
信
託
登
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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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塗銷信託登記之意義
土地權利因信託關係消滅信託財產回復至委託人所有時,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權利變更所為之登記。
◎七、自益信託之委託人除信託契約另有約定外,得檢附其通知受託人終止信託關係之存證信函單獨申請塗銷信託登記。(內政部95年12月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054524號函)
◎八、信託契約有特別約定,非經第三人及受託人同意,不得終止契約者,自益信託之委託人即不得片面終止信託契約,單獨申請塗銷信託。(內政部96 年7 月10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047989 號函)
◎九、信託財產未終止信託關係前,名義上仍屬受託人財產,遺囑執行人尚無管理權限,自無從以其名義終止信託並申辦塗銷信託登記。(內政部99年8 月23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048823 號函)
◎(一)塗銷信託登記係指土地權利因信託關係消滅,信託財產回復至委託人所有時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權利變更所為之登記,係屬土地權利變更範疇,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1 項及房屋稅條例第22 條第1項規定,土地及建物塗銷信託登記,仍應辦理查欠作業。(內政部92年3月5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02809
號函、財政部92 年2 月20 日台財稅字第0920451443 號令)
◎(二)信託土地經法院判決塗銷信託登記,於辦理回復原所有權人名義登記時,免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辦理查欠。(內政部96
年10月1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05258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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