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2/19 23:39
法律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
日期文號:財政部100.07.29台財稅字第10000193480號
摘要:自辦市地重劃抵費地得排除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要件規定
主旨:出資者參與自辦市地重劃取得抵費地,據內政部100年7月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724916號函以自辦市地重劃開發費用由特定出資者支應,並以承受抵費地方式回收,性質與都市更新由實施者提供資金分配更新後房地方式雷同,如其出資及以土地折價抵付之受償方式業於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重劃會章程中載明,其取得抵費地後之第一次移轉准予比照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1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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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財政部今日發布令釋:出資者參與自辦市地重劃取得抵費地,據內政部100年7月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724916號函以自辦市地重劃開發費用由特定出資者支應,並以承受抵費地方式回收,性質與都市更新由實施者提供資金分配更新後房地方式雷同,如出資者之出資及以土地折價抵付之受償方式業於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重劃會章程中載明,其取得抵費地後之第一次移轉准予比照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1款規定辦理。
財政部表示,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都市更新條例規定都市更新前無房地所有權或其他權利之實施者得分配更新後之房地。財政部為配合政府鼓勵都市更新之政策,爰於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1款規定,都市更新分配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銷售時排除課稅。有鑑於都市更新係屬立體市地重劃之一種,為促進土地利用,鼓勵民間自辦重劃也是政府之既定政策,內政部並訂有相關獎勵辦法,有關自辦市地重劃案件,出資者取得抵費地後出售應否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問題,財政部參據內政部函復「常見重劃開發費用由特定出資者支應,並以承受抵費地方式回收,其性質與都市更新由實施者提供資金,參與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並於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按其提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之應有部分或權利金之狀況雷同」之意見,及考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立法意旨,乃發布本號令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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