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2日

不動產【營業稅】裁判案例一(上)



2011/08/12 14:42
不動產投資【營業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9823日台財訴字第09900313650號(案號:第09901718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版主擇其判決概要如下:

事實概要:
    緣被告機關查得原告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即擅於民國(下同)977月、8月間銷售臺北縣汐止市○○○路17520樓及21樓計14戶房屋,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0,549,149元,逃漏營業稅527,457元,經審理違章成立,除核定補徵營業稅527,457元外,並審酌違章情節,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之罰鍰計1,054,914元。原告不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原告主張之理由:()
被告主張之理由:()
 判決概要:(主註:因為裁判書內容太過冗長,有興趣想要進一步瞭解之讀者請自行查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99年度訴字第2098號】之全文,或親洽本事務所諮詢討論,以下僅節錄部分重要內容) 
一、()

二、按「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如左:一、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營業人:一、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營業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照查得之資料,核定其銷售額及應納稅額並補徵之:一、 ……三、未辦妥營業登記,即行開始營業……而未依規定申報銷售額者。」、「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1 倍至10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 條、第2 條第1 款、第3 條第1 項、第6 條第1 款、第28條前段、第43條第1項第3 款、第51條第1 款所明定。次按「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如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自971 1 日起,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除有形營業場所外,亦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二、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三、經查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四、其他經查核足以構成以營利為目的之營業人。」經財政部951229日台財稅字第09504564000 號令釋在案。

三、本件被告機關依據查得資料,以原告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即擅於977 月、8 月間銷售臺北縣汐止市○○○路17520樓及21樓計14戶房屋,銷售額合計10,549,149元,逃漏營業稅527,457 元,取有房屋交易資料查核清單及房屋買賣契約書等資料影本附案佐證,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527,457元,並按所漏稅額527,457 元處以2 倍之罰鍰計1,054,914元,。原告不服,主張其乃第1 次參與標購法拍屋,且係將所有之1/17持分房屋轉讓與同一法拍物件共有人,非以此為常業云云,申經被告機關復查決定略以,查本案系爭房屋係原告與他人共同拍得並共有持分,原告於首揭期間將持分分別移轉予清月股份有限公司及共同持有人固門實業有限公司,雖一次移轉14戶房屋持分,並於97年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惟查原告尚有餘屋,並於98年間陸續出售予安比有限公司、黃麗華、矽萊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王奕翔,以其交易頻率審酌,難謂其非以營利為目的,主張核不足採。依首揭規定,原核定補徵營業稅額527,457 元,罰鍰1,054,914 元並無不合等由,駁回其復查之申請。原告猶表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

四、原告循序起訴意旨略以:本案原告已經依法繳交財產交易所得稅,被告後又補徵原告營業稅並處罰鍰實無理由。原告於975 月購入坐落台北縣汐止市○○○路○ 段751920 21樓法拍屋之持分17分之1 ,於978 月轉讓第20樓之持分與共有人固門公司、第21樓之持分讓與關係人清月公司,此乃為使所有權人及使用人同一,以利系爭房屋之使用,原告並無經常買進、賣出之情。被告認定原告於978 月間出售房屋14筆,更是對裁處所憑據之事實基礎認定有嚴重錯誤:就算以前揭公告之門牌來看也是10戶而已,況且原告買受及出賣者皆僅為17分之1 持分,被告實不知被告機關如何算出14戶之裁罰基礎。本件房屋出售時已打通,為事實上之一屋,應按一戶認定,不因其非屬自用住宅而按多戶認定。原告並非經常買進、賣出之事實甚明,被告卻未予以審酌而為原告不利之認定,顯有疑問。且原告顯非營業人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適用:同案其他共有人所買受之持分相同,且與原告一同轉賣,卻未被核定改課營業稅,此顯違反平等原則,亦即違反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之規範。系爭房屋之交易原告本無獲利,何來需繳補交稅額之事云。..........(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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