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7/03 11:03
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作業要點第十一點附件修正規定
OOO政府處理外國人移轉(取得)土地建物權利案件簡報表
聲 請 人
|
姓 名
|
護 照 號 碼
或居留證統一證號
|
籍貫(國、州或省)
|
現 住
所
|
|||||||||||||
權 利 人
|
|||||||||||||||||
義 務 人
|
|||||||||||||||||
土 地 標 示
|
面 積
|
權 利 範 圍
|
|||||||||||||||
鄉鎮市區
|
段
|
小 段
|
地 號
|
地 目
|
平方公尺
|
||||||||||||
建
物
標
示
|
面 積
|
權 利 範 圍
|
|||||||||||||||
建 號
|
建 物 坐 落
|
門
牌
|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鄉鎮市區
|
街路段
|
巷弄
|
號 數
|
(平方公尺)
|
|||||||||
土地使用分區或編定
|
無違反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
(請打ˇ)
|
|||||||||||||||
為土地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款之使用:
|
符合土地法第十八條規定
|
(請打ˇ)
|
|||||||||||||||
取得目的(請於□內打ˇ):□自用
□投資
□公益
|
|||||||||||||||||
備註:
|
|||||||||||||||||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