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6日

祭祀公業條例 第 一 章 之相關函釋【總則】(上)



2011/02/06 13:45

有關縣市改例,祭祀公業業務移撥予改制之直轄市接續辦理
一、祭祀公業之申報事項、派下全員證明書之核發及變動事項之處理,按祭祀公業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規定:「鄉(鎮、市)主管機關: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申報事項之處理、派下全員證明書之核發及變動事項之處理」同條第3項規定:「前項第三款之權責於直轄市或市,由直轄市或市主管機關主管。」及同條第4項規定:「本條例規定由鄉(鎮、市)公所辦理之業務,於直轄市或市,由直轄市或市之區公所辦理。」

二、縣鄉(鎮、市)公所辦理祭祀公業業務,991225日 改制為直轄市後,依前開規定係由新直轄市政府辦理,無涉中央經費及人員之移撥,請於改制後依相關規定接續辦理,以利上開業務順利執行。(內政部99525日 台內民字第0990107266號函)
【祭祀公業之派下權案例解釋】
◆過房子
關於祭祀公業派下員之子過房給同祭祀公業派下員之收養關係,因被收養人本身原屬祭祀公業派下員,與外來養子之原不具派下權情形有別,故尚不應因收養關係而喪失派下權,惟規約另有規定者,應從其規定。(內政部9118日 台內中民字第0910078060號函)
◆喪失本國國籍者仍應具有派下權
祭祀公業之派下員如喪失本國國籍者,除法令特別限制及規約另有規定外,仍應具有派下權。(內政部95214日 內授中民字第 0950721025號函)
◆未能取得連絡之派下員,仍應列入派下現員名冊
祭祀公業條例第3條規定本條例之用詞定義,其中派下現員係指祭祀公業或祭祀公業法人目前仍存在之派下員。故本條例第33條所規定之同意人數,除該祭祀公業之規約另有高於規定之決數者外,應以派下現員名冊(如有派下現員死亡者,應辦理派下員變動備查)計算之。至於祭祀公業申報時未能取得連絡之派下員,仍應列入派下現員名冊,以免損及派下員之權益。(內政部9764日 內授中民字第0970033274號函)
◆移居他國或中國大陸之派下員認證之文件
查為審核祭祀公業派下繼承系統之需要,移居他國或中國大陸之派下員,如未在台設戶籍,應請其提憑經駐外館處認證之外國文件,或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認證之大陸地區文件,由受理申報機關(單位)依規定審酌判認其派下繼承關係。如未能依規定提出者,得以曾設籍於國內之戶籍謄本及敘明未能檢附之理由書代之。前經本部85325日 台(85)內民字第8576541號函及89119日 台(89)內民字第8902117號函規定有案。(內政部97630日 內授中民字第0970033770號函)
◆拋棄繼承不影響其對於祭祀公業財產分配請求權
有關派下員拋棄其父親個人財產及債務繼承權,除該公業備查有案之規約、慣例另有規定外,不影響其對於祭祀公業財產分配請求權。(內政部951124日 內授中民字第0950721322號函)
◆派下員經法院民事裁定監護宣告(97.5.23民法修正禁治產宣告為監護宣告)
祭祀公業派下員經法院民事裁定宣告禁治產,除規約另有規定外,可由監護人依民法第15條、第75條、第76條等之規定代行使派下員之權利,其祭祀公業解散權行使亦同;另依民法第15條之規定,禁治產人固無行為能力,惟其權利能力並不受禁治產宣告而影響,自仍得為權利義務之歸屬主體,其派下員受禁治產宣告自無須辦理派下員變動。(內政部9644日 內授中民字第0960031997號函)
◆拋棄財產權列入系統表及派下全員名冊中一併公告徵求異議
按祭祀公業之派下權,分為身分權與財產權,身分權係與生俱有,不得拋棄,財產權係對祭祀公業享有之權利,得拋棄。如派下員拋棄財產繼承權,除該公業規約另有規定外,應出具派下權拋棄書(拋棄書載明為拋棄財產權,不得載明為拋棄派下權)及印鑑證明,並於該公業系統表及派下全員名冊備考欄內加註某年某月某日拋棄財產權之事實;本案如拋棄財產權,應依上開規定將該派下員及其繼承人列入系統表及派下全員名冊中一併公告徵求異議。(內政部9743日 內授中民字第0970031727號函)
◆拋棄財產權仍得行使派下之表決權
祭祀公業之派下權包括身分權及財產權,拋棄派下權之效力應依規約規定,無規約者拋棄財產權之派下員,僅對祭祀公業喪失財產分配請求權,並不影響其為公業成員之法律上地位,自仍得行使派下之表決權,得為祭祀公業管理人之權利,參與處分公業財產之權利等(詳司法院76.1.24秘台廳(一)字第01061號函)。(內政部9818日 內授中民字第0970037208號函)
◆拋棄財產權時得要求加附印鑑證明
祭祀公業條例規範祭祀公業案件申辦所應檢附之文件資料,雖無要求「印鑑證明」及「身分證影本」,但如有「派下員拋棄財產權」時,為保障拋棄人之權益,得要求加附「印鑑證明」。(內政部9795日 內授中民字第0970732861號函)
◆祭祀公業派下員大會參加人數及決議人數之計算,除該祭祀公業之規約另有規定外,宜以辦理派下員變動備查後之派下員名冊為準
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後,如派下員有變動者,應依規定向民政機關(單位)申請備查。故有關祭祀公業派下員大會,其參加人數及決議人數之計算,除該祭祀公業之規約另有規定外,宜以辦理派下員變動備查後之派下員名冊為準。(內政部8856日 台內民字第8804279號函)
◆派下員大會得委託出席
有關祭祀公業或祭祀公業法人派下現員因故不能出席派下員大會時,除其規約、章程另有規定或經派下員大會決議者外,該派下現員可依民法第528條規定,立具委任書,得全權委託直系血親(含卑親屬或尊親屬)或該公業其他派下現員執行其權利義務,受任人1人僅能接受1派下現員之委任。另本部8226日 台(82)內民字第8201435號函及本部931220日內授中民字第0930009370號函停止適用。(內政部98109日 內授中民字第098072030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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