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7日

日據時期 - 戶口調查簿簿頁名稱解釋


2011/02/07 08:58

種類
登載名稱
名稱解釋
續柄為戶主、世帶主對戶內的人口稱謂。
為易辨識與戶主關係及加註何人之配偶、子女、養子女等。
續柄欄
為本戶之戶長。
世帶主即世帶之中心人物,而所謂 ( 世帶 ) 即表示實際 上共同生活之團體成員,並 不 必然以有親屬關係者為限,只要係共同家計者皆屬一世帶。為世帶之成員若需登錄於寄留戶口調查簿內世帶主自有申報戶口之義務。世帶之成員實超過家之成員,但似無家之長,戶主不得為世帶主。 ( 以共同生活之寄籍戶長 )
戶主之配偶 ( 即原配、正夫人 )
戶主之偏房 ( 即小老婆 )
同父母、同父異母、同母異父所生之子;父母親之養子、螟蛉子及母之私生子;年歲比己身為多者 ,及姊之招婿,兄之寡婦之招夫。
同父母、同父異母、同母異父所生之子;父母親之養子、螟蛉子及母之私生子;年歲比己身為少者 ,及妹之招婿,弟之寡婦之招夫。
即姊 ( 包括同父母、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父母親之養女、養媳、母之私生女 ) 年齡比戶主為多者 ,及兄長之妻、妾。
包括同父母、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父母親之養女、養媳、母之私生女,年齡比戶主為少者 ,及弟之妻、妾。
為同姓同宗族人 之所生之子,過繼己身 ( 即戶主 )
為同姓同宗族人 之所生之子,過繼己身 ( 即戶主 )
註:過房子不與本身家斷絕親屬關係。
為他姓宗族人 ( 係指異姓 ) 之所生之子,過繼己身 ( 及戶主 )
註:螟蛉子收養後與本身家斷絕親屬關係。
為他姓之所生之女,過繼己身。但可與未婚夫結婚,完婚後戶口調查簿上即改為婦或媳婦,亦可再過繼他人為養女。
戶主為女子時,其與不詳男子生之子女。
戶長與妾所生之子女。
戶長所生之子、養子 ( 包括夫、妻單獨收養 ) 、螟蛉子之妻、妾。
戶主所生之女、養女、媳婦仔之招婿。
收養入戶,準備作為戶主所生之子或養子、螟蛉子之妻;亦可改為養女而出嫁。
伯、叔父之子、養子、螟蛉子,年歲比戶主為多,或從姊之招婿。
伯、叔父之子、養子、螟蛉子,年歲比戶主為少,或從妹之招婿。
伯、叔父之子、養子、媳婦仔,年歲比戶主為多,或從兄之 妻妾。
伯、叔父之子、養子、媳婦仔,年歲比戶主為少,或從弟之 妻妾。
從兄違
戶主之親生父、養父、繼父之從兄、弟;從姊違之夫婿,同輩母之親屬。
從兄、從弟、從姊、從妹所生之子、養子、螟蛉子;或從姊、從妹之私生子;從妹違之夫婿。
從姊違
從兄之妻、妾。
從兄、從弟、從姊、從妹所生之女、養女、媳婦仔;或從姊、從妹之私生女;從弟違之妻、妾。
從兄之庶子。
從兄之庶女。
從兄違所生之子、養子、螟蛉子。
從弟違所生之子、養子、螟蛉子及從姊、妹違俗稱「抽豬母稅」所得之子或私生子。
註:「抽豬母稅」即為從母姓之約定。
又從兄違之妻、妾。
又從兄、弟違所生之女、養女、媳婦仔及從姊、妹違俗稱「豬母稅」所得之女或私生女。
女查媒子
女查媒與戶主所生之子,為私生子之一種。
女查媒
入本戶籍進入本家幫傭、服侍之人。
同居之非血親親屬。
非戶主親屬之家屬,或同居之遷徙人口。
婢生女
與家婢所生之子女,即非婚生子女。
寡婦留於前夫之家而迎後夫 ( 入贅婚姻 )
嫡母
妾之子女稱父之正妻。
遺腹子
父死之時已受胎之子女將來出生時當然為先帶之繼承人。
姦生子
婚姻外所生之子女,但 不 包括妾之子女。
正妻之子女。
戶主之夫 ( 入贅婚姻 )
奴才 ( 女生 )
奴才 ( 男生 )
兄弟姊妹所生之子 ( 養子 )
兄弟姊妹所生之女兒 ( 養女 )
甥、姪之子 ( 養子 )
甥、姪之女兒 ( 養女 )
再婚女子與前夫所生之子女隨同入戶者 ( 即拖油瓶 )

版主註:資料來源為內政部民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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